(民国34年12月27日)
布告
□字第一号
案奉上海市政府市人二字第2805号令:派鹏若代理本市第六区区长,觉非代理本市第六区副区长各等因。奉此,兹暂借芦家湾警察分局房屋为临时办公处,于本日就职视事,正式开始办公,除呈报并分行外,合行布告。此布。
区 长:章鹏若
副区长:吕觉非
(卢湾区档案馆藏档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