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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令第303号
为令行事,兹按照1927年1月15日本署署令公布之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之规定;并核阅警务处总监之报告,发令如次:
第一条:自10月1日起,凡里弄或包含多数住家之建筑物之所有权人、用益权利人,或占有人,或其负责经理人,应就每一里弄或每一建筑物,任用“里正”一人。该缺得以看门巡捕,收租人,或主要房客承充之。里正应向警务处登记,由处给予身份证明书一纸。凡里正因任何事由离职时,应于8日内派人代之。
第二条:里正之职务,除由房东特殊委托之任务外,规定如次:
一、逐日证明房客及三房客之详表,并证明其进出日期;
二、查察里弄之清洁,关于清除家宅垃圾事宜,更应注意;
三、在其所经营之房屋内,遇有有死亡情事发生时,应至迟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该管捕房;
四、发觉有人私存或售卖军火、鸦片、麻醉品,经营赌博或其他违反公共秩序之行为时,应将其姓名报告捕房。
第三条:凡里正执行职务遇有困难时,应即报知该管捕房之主任,以取采取必要之办法。
第四条:如捕房对于某里正认为理应斥革时,该房东或其负责经理人,应即在8日内撤换之。
第五条:凡房东、或其负责经理人、或里正有违犯上述规定时,应处以一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锾。
第六条:本令着由警务处总监执行之。
法国驻上海代总领事奥琪
1938年8月25日
(《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华文公报》193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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