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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租界会审公廨,向无公布章程。兹就其历来办法、事实录左:
会审公廨附设于法领事署,委员由巡道委派。华洋诉讼及华人民刑诉讼均由委员会同法副领事审讯。华洋案件由领事会同委员分别传讯。刑事案件由捕房起诉;民事案件由委员自行核禀,分别准驳批示传提。
华洋诉讼,如被告为中国人,均按照中律办理。华人民刑诉讼,均按中律办理。命盗重案归上海县讯理。
传提各票分三种:传提本租界人证之票,由委员印行,领事签字;传提英租界人证之票,由委员印行、领事签字后,再送领袖领事签字,或被告系别国人仍须送该管领事签字;传提内地人证之票,由委员印行、领事签字后,送该管地方官协同办理。
逮捕人犯。当法公廨初设时,会审委员由会捕局委员兼办。该局设有线勇十余人,凡传提等事,由委员派勇会同法捕房包探办理。光绪三十二年会捕局裁撤,逮捕全权均归捕房掌握。相验踏勘等事宜,归上海县办理。
民事案被告及人证均羁留总巡捕房。刑事犯未定案者分拘各捕房,已定案者发卢家湾牢狱收押。女犯押捕房女押所。
刑具向用笞杖枷号。光绪三十二年奏饬停刑后,笞杖停止,枷号仍沿用。
华洋诉讼,两造均准用律师辩护。刑事案件不准用律师。民事案件款项在一千两以上者,两造得延律师辩护。律师须通法国语言,方准到堂。
堂费:民事诉讼按照被告所控之数,每百元收堂费二元;俟判决后,由公堂斟酌情形,断令两造遵缴款。由法捕房经收汇缴法领事,拨充公堂经费。
(民国《上海县志》卷十四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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