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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交部照会法公使康德
(民国3年4月7日)
为照会事:照得上海法租界外马路划分巡警权限一事,业经驻沪特派交涉员杨晟与贵国总领事甘世东协商订定十一款,经本部核准,电令签字。兹因关于国事犯办法,用特声明四款;
一、凡在法租界外,或外马路区域外,违犯重罪或轻罪之国事犯,而藏匿上叙两地方之内者,一经中国政府指明,即行逐出该地段之外。
二、如遇有在法租界内或外马路区域内,违犯国事性质之重罪或轻罪者,应即通知法领事官查照,其手续应按现时之成约及习惯办理。
三、凡在法租界外及外马路区域外,违犯普通律之华人而逃避于上述两地方者,虽牵连国事在内,皆应按照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之中法条约三十二款所订之手续,将该犯交与中国地方官。
四、法租界及外马路区域内,不得用为阴谋内乱反抗中国政府之根据地,亦不得为乱党之逋逃薮;如有上项情事,法国警察,应严行设法查办拘禁,或驱逐出界。
以上四款,业经迭次彼此商明,相应照会贵公使查照见复备案,以资永远遵行,须至照会者。
法公使康德照复中国外交部
(1914年4月7日)
为照复事:上海法租界外马路区内整理管辖一事,今准照称,业经沪领与特派交涉员,定有章程,于今日在上海签字,并将贵总长与本公使商议妥协之国事犯办法,开列前来。
一、凡在上海法租界外,或外马路区域外,违犯重罪或轻罪之国事犯,而藏匿上叙两地之内者,一经中国政府指明,即行逐出该地段之外。
二、如遇有在法租界内,或外马路区域内,违犯国事性质之重罪或轻罪者,应即通知法领事官查照,其手续应按照现时之成约及惯例办理。
三、凡在法租界外及外马路区域外,违犯普通律之华人,而逃避于上叙两地方者,虽牵连国事在内,皆应按照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之中法条约第三十二款所定之手续,将该犯交与中国地方官。
四、法租界及外马路区域内,不得用为阴谋内乱反抗中国之根据地,亦不得为乱党之逋逃薮,如有上项情事,法国警察,应严行设法查办拘禁,或驱逐出界
以上四款项,双方意见,均归一致,自然毫无疑义,在本公使忻悦已极,故向贵部再行奉闻也;须至照会者。
(《人文月刊》1卷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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