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国3年7月14日)
为出示布告事,案照上海法租界外毗连大路,华法警察权限不清,不免困难,本道尹兼特派交涉员与驻沪法总领事官甘(注:即甘世东。)各奉中华民国外交部及法国驻京使臣训令:议订为中法两国敦辑睦谊起见,拟将上海法租界以西之地址,北自长浜路,西自英之徐家汇路,南自斜桥徐家汇路沿河至徐家汇桥为止,经两面磋商,议归入法国警察之内。盖上文所指地址内,外国居民甚多,所有马路悉为法国公董局购地开筑,并时行修葺,作为公董局产业;其安设路灯、创立巡捕房、分派巡捕、设立电轨、自来水、煤气、电灯各种经费,至今全归该公董局一体担任。职是之故,决定将上文所指定界内地段,以后专归法公董局管辖。兹特拟条款十一条如左:
一、麋鹿路及肇周路,以一半归法国公董局管理,以一半仍归民国管理;其巡查事务,悉遵民国路现已通行之章程,中法巡警两相和衷办理,各有梭巡之权。
二、中国前筑肇周路,自麋鹿路起,所用去经费由法公董局赔偿一半,并将西门外自方浜桥迤南至斜桥,所有前经法国铺修之马路交还中国,不必贴费;惟须将该路随时修理,俾电车通行无阻。
三、法国通徐家汇马路,及法租界各路,中国军队、中国婚丧仪仗等尽可通行出入,惟须先行通知法巡捕房,以便无碍交通。
四、上海交涉员或观察使,同法国总领事议定:拟选出中国绅董两员,专与法公董局会办华人住居法界及外马路各事。
五、住居法租界及外马路之中外人等,所有应纳中国政府地税,悉归法公董局主任代收缴纳;若以后中国他处华人田赋有增加问题,法租界及外马路华人田赋亦一律增加。
六、法租界及外马路华人耕种之田地,住居之房屋,及平等人家之各产,法公董局永不抽房捐、地税、及他种类似之捐以及人头税。
七、中国业主、房主欲用自来水、煤气、电气等,在以上指明界内者,始有完纳地税房捐于公董局之责;其执有道契之地,不得视为华人产业。
八、华人所有法租界及外马路坟墓,无业主本家允准,万无迁移之责,各家仍可听其自由扫祭;然为卫生起见,此约批准以后,所有华人棺柩,只准其界内掩埋,不准浮厝;如有特别情形须暂为殡寄者,应得公董局之批准。
九、法租界及外马路与英界交界事宜,由法公董局与英工部局直接商办。
十、中国政府所派定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堂之中国审判员,亦有权审问在外马路区域内中国人之民刑诉讼;是以在此区域内,特立一厅所,为该员执行审判事项之用。
十一、以上条款,在中华民国外交部会同法国驻京使臣,于批准后三个月后,始生效力。
等因并附地图会同签字盖印分别存案。兹经奉外交部电饬以本月十四日为发表之期,除按图会勘勒石以资遵守外,合行通示周知。为此仰法租界暨外马路各该处中外居户人等一体知悉,特示。中华民国三年七月十四日。
(民国《上海县志》卷十四第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