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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卢湾区志 >> 第二十九编卫生 >> 第六章卫生行政管理 >>


第三节 药政

       

解放初期,区卫生科设专职干部管理药政,对经营药品的药房和商贩实行发放许可证制度。1958年,区卫生局,医管科下设药政管理干部,负责区境内的药厂、中西药店、医院、工厂保健站(室)等,有关药政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982年,由各医院药剂科负责人组成区卫生局药政管理小组,制订各项工作制度和检查考核标准,每年两次对各医疗单位药房检查考核评分。1985年,区卫生局组成《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与《制剂许可证》三证验收小组,对境内中西药店、医院的药房、制剂室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标准者予以发证。计发《药品经营许可证》40家,《制剂许可证》14家。

1986年9月,成立区药品检验室,负责药品质量检验,开展化学药品和中成药质量检验,药材和饮片的真伪鉴别与细菌、霉菌检验。1987~1990年,合格率分别为91%、96%、94%和95%。1987年2月,区卫生局组成医院自制制剂评审组,组织各医疗单位对制剂品种进行筛选,淘汰一批,批准注册登记799种。1988年5月,区政府批准聘任药品监督员13人,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与检查。1989年11月,区卫生局建立药品与医疗器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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