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末至民国初,实行募兵制。民国22年(1933年)6月17日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因抗日战争爆发,上海并未实施。
民国36年1月与6月,上海师管区、上海兵役学会先后成立,根据民国35年10月修订的《兵役法》着手征兵工作。当年9月,在21~25岁的壮丁中,按77人配赋兵额1人,芦家湾区应征108人,嵩山区249人,又规定“尽先征集志愿兵,不足之数依法按签征集”,年龄可放宽至30岁。10月20日完成定额,但因逃亡等原因,两区实仍欠交4人。
民国37年2月,按规定约28人配赋兵额1人,芦家湾区应征206人,嵩山区488人,方法以抽签为主,志愿兵为辅,要求分两次于6月底前完成。至9月,前额尚未完成却又增配芦家湾区137人,嵩山区325人。由于国民党不得人心,百姓竞相避役,加之吏治腐败,强拉舞弊、买卖壮丁时有发生,虽然严催征解并屡改交兵日期,甚至处分有关官员。至民国38年3月,两区仅完成35%,欠交752人。民国38年4月14日,又配赋芦家湾区1271人,嵩山区2734人,因局势变化而未及开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