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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993年(佚“文化大革命”期间数据)不完全统计,区法院接待当事人告诉和申诉的来访近45万人次,来信近22万件。告诉和申诉(仅指刑事申诉)工作,原由信访接待室和刑事审判第二庭分别处理。1990年设告诉申诉庭处理。
一、告诉
审查立案 审查公民、法人的起诉,初据国家有关民事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决定是否立案,1982年3月起,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1990年10月后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审理,否则告知不予受理。1952~1993年,除刑事案件外,经审查立案54270件,其中民事40013件,经济4635件,行政115件,申请执行9507件。1991年4月至1993年,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2件。
非诉讼调解 审查立案的同时,接待信访还承担非诉讼调解,以迅速解决矛盾。1988年4月11日,湖南省新邹县工程队民工来访诉称,一行7人因与瞿溪路1062工地承包人发生纠葛,不能继续工作,现身无分文,无处安身,且两天粒米未沾,请求法院解决,否则将与承包人同归于尽。接待干部即冒雨深入工地调查,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妥善解决一起即将激化的纠纷。
二、申诉
据不完全统计,1956~1993年(佚1958~1962年、1965~1973年数据),各类申诉立案8627件。其中刑事8375件,民事226件,经济26件。
“清案”复查 1950年10月至1953年的镇反运动,1955年的内部肃反和社会镇反运动,对肃清大陆上残余反革命势力起着积极作用,但少数案件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或已有结论再复处理。1956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宽一点”政策和中共区委指示,法院成立清案组,对1956年前所判刑事案件进行复查。至1957年改判473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04件,一般刑事案件369件;申诉无理予以驳回的3件。1957年9月,根据中共上海市委指示,对所复案件进行再复查,改回部分案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清案”中错判错改案件予以纠正。
“文化大革命”期间案件复查 1978年10月,设置刑事申诉复查组,认真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判反革命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反革命罪判刑的253件案件均属冤假错案,全部平反;被区公检法军管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5名对象,原判正确的1人;罪行严重,但不属应杀的2人,错杀的2人。
“历史老案”复查 对解放后至“文化大革命”前所判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简称历史老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进行复查。对应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而被判刑的案件,按“既往不咎”政策主动复查纠正。1986年4月起,集中力量对属统战对象,包括起义投诚人员,归侨、侨胞、侨眷和台港澳同胞,高级知识分子等,1068件案件进行复查,还复查一批非统战对象而明显错判的案件526件。经复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431件,改判63件,免予刑事处分45件,宣告无罪1055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