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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初建时,案件审理与执行合二而一。1954年设置执行组,集中办理执行案件。1954~1957年,办理3990件。1958~1982年,执行工作中断。1979年,新颁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执行员的法律地位。1982年7月设专职执行员,办理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中的执行事项和刑事判决、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1983~1984年,执结291件。
1985年设置执行庭。1985~1993年,执结5477件。其中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480件,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执行3247件,经济纠纷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执行1488件,行政执行45件,行政机关移送执行85件,外地法院委托执行13件,其他执行119件。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势态。1990~1993年,执结3132件,比前4年增加59.26%。执行中坚持严肃执法,并把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贯彻始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对执行生产经营影响大、标的大的案件,及时抓紧执行。对被执行人及财产在外地的,除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外,集中一批赴外地就地执行。对债务人履行确有困难的,商得债权人同意,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偿还。对企业关、停、并、转后有新的义务承担人的,及时依法变更,促使清偿债务。为保证执行,运用强制措施解决“执行难”,3年来,对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拒不执行并以暴力相威胁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有力地制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执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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