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宪法》均有关于公民控诉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规定,但行政诉讼法律制度长期未建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民事审判庭始办理行政案件。1985年9月,区法院设行政审判庭专理。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行政审判程序正式纳入法制轨道。1984~1993年,审结行政诉讼案115件,其中治安行政44件,规划土地3件,城建55件,税务、工商、环保各1件,其他10件。如瑞兴大厦工程,因动迁户拒绝搬迁,造成工程延期,政府动迁部门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但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查明,动迁部门提供的互换私房产权房源显失公平,遂提请政府动迁部门变更房源,既保护私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