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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卢湾区志 >> 第二十三编司法 >> 第二章审判 >>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2~1993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和债务等各类民事案件40013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基本停顿,1977年恢复审理,1977~1993年审理19148件。

一、审理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纠纷 1952~1993年,审结婚姻纠纷案件2031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50.76%。1953年宣传贯彻《婚姻法》后,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增多,该年审结568件。1957年起,因“政治问题划清界限”的离婚案件骤增,1956~1967年审结7050件,占同期民事案件57.79%。其中1960年530件,占该年民事案件79.94%。1968~1972年,因“文化大革命”冲击,5年仅审结210件。1973~1980年2315件,年均289.36件,占同期民事案件54.93%。1981年1月l日实施新颁布的《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1981~1983年审结1496件,占民事案件48.32%。1984~1993年7624件,占民案件56.73%。

抚育、赡养、扶养纠纷 至1985年,审理抚育费案件仅51件。1986年起因生活费、教育费指数增长,此类案件逐年上升,至1993年共审理623件。

1971年前因资料佚缺,仅见于1961~1967年间,曾审理赡养费案件117件。1972~1973年审理13件。1974年起明显上升,至1988年15年间审结604件,年均40.27件。1989年后有所下降,至1993年共75件,年均15件。

1954年区法院始审理扶养费纠纷,1968~1972年资料佚缺。至1993年共审结1089件。1954~1967年较为突出,占814件,年均58.14件。之后呈下降状,1973~1985年246件,年均18.92件;1986~1993年29件,年均3.63件。

二、审理继承纠纷

1953年始,审理继承纠纷案件。1953~1993年,共审结1302件,占民事案件3.25%。其中,1953~1961年129件,1963~1965年72件。诉讼标的物主要是房屋、存款等生活资料。“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民合法遗产继承权被视为“不劳而获”,继承纠纷案件甚少,1966~1977年仅53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政策,因发还的被抄财物和被没收房产而引起的继承纠纷案件增多,1979~1984年514件,年均85.67件,为1966年前26年的1.74倍1985年10月1日《继承法》颁布实施。1985~1993年审理484件,年均60.5件。

三、审理财产权益纠纷

债务纠纷 1952~1958年,债务纠纷案件较突出,这些案件多为旧社会遗留的民间借贷关系。审结2827件,年均403.86件,占民事案件24.50%,其中1954年828件,占该年民事案件38.85%。1959年后明显下降,至1967年审结284件,年均31.56件;1973~1979年更少,仅23件。1980~1988年,因“出国热”引发债务纠纷案有所上升,9年审结283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愈加活跃,债务纠纷大幅度上升,1989~1993年876件,年均175.2件,占民事案件11.29%。

房屋纠纷 1952~1993年共审结6315件,占民事案件15.78%。其中1952~1958年,由于旧社会遗留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纠纷案件突出。7年审结3181件,占民事案件,27.57%。其中1957年676件,占该年度民事案件33.50%。审理中,着重理顺租赁关系,打击二房东中间盘剥和违法顶房活动。1958年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后,房屋纠纷减少,但欠租现象仍较突出,19591977年审理的房屋欠租案件,被告以职工居多,法院处理无理欠租行为,维护国家利益。“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屋纠纷案件仅184件。1977~1993年大幅度上升,达2247件,年均132.18件。主要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发还历次政治运动中被接管的私房,房主要求收回房屋纠纷案件突出;为房管部门起诉拖欠公管房屋租金案,要占一定比例。1988年后,因市政建设房屋纠纷也时有发生,审理中既保护住户合法权利,又依法作出限期搬迁判决,为市政建设排除障碍。

损害赔偿纠纷 1956年前损害赔偿纠纷少有发生,之后逐渐增多,多属斗殴致伤和交通、医疗等责任事故引起。1956~1967年,审结219件。“文化大革命”中,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虽受粗暴侵犯,却多投诉无门,6年仅审结4件。1974年起,损害赔偿纠纷案增长较大,1974~1981年490件,年均61.25件;1982~1986年266件,年均53.2件。1987年1月《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受理损害赔偿案明显上升。1987~1993年542件,年均77.43件,比前5年年均增长68.70%。其中,无过错责任者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案件时有发生。审理损害赔偿案,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

四、审理其他人身权纠纷

1987年前,法院受理人身权案件仅限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民法通则》实施后,始受理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案件。至1993年,审结名誉权案46件,肖像权案5件。多发生于同单位职工间、邻里间、家庭成员间、法人与公民间。如有些被告为发泄对原告的不满,在公共场所张贴大字报或小字报,毁损原告名誉;又如某些出版单位,擅自将原告肖像印制年历,从中获利。审理中,依照《民法通则》,裁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保护原告合法权利。

五、简易民事案件审理中心

1993年9月,区法院成立简易民事案件审理中心(简称审理中心),对民事案件审理繁简分流。审理中心受理讼争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简易案件。审理中程序简易,立案快、传唤快、开庭快,制作法律文书快、送达快和审结快。至年底审结150件,提高办案效率40.63%。其中30天内审结124件,占82.7%;当天立案,当天审结19件,占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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