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放初,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有关政策,审判刑事案件。1954年9月,公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56年10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程序总结》审案。
1958年,执行“少捕多管大改造”和“现行从严”的方针,实际工作中却提倡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对口,一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审批,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冲破,造成刑事审判工作不坚持执行中共有关政策和国家法律,不按照法定程序制度,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和罪与非罪的界限,扩大了打击面,办案质量下降,错案增多。1961年,恢复法定的审判程序和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司法工作拨乱反正,不断清除“左”的错误影响。1980年起,依照《刑法》、《刑诉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判活动。
一、审判反革命罪案件
1955年前,反革命案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判决。1955年后,由区法院直接审判。1980年起,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55~1958年,审结1881件,占刑事案件总数39%;1959~1980年,审结899件,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结253件。
二、审判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案件
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惩办一批扰乱国家金融管理、投机倒把、偷税抗税、走私的罪犯。其后,上述案件逐年减少。1980年后渐又增多。
投机倒把罪案 1952~1953年,主要是非法经营金银外汇,倒买倒卖黄金银元、美钞,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案件。1953年,区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审结扰乱国家金融案210件。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货源由国家掌握,1955~1958年,投机倒把案件少有发生。1959~1963年,一些罪犯趁自然灾害造成的暂时困难,倒卖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的案件急剧上升,5年内审结150件;其中,1960年48件,1963年78件。1964~1965年,审结37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结46件。1977~1993年,审结68件。1980年实施《刑法》后,对情节严重的投机倒把行为科以主刑时,附加判处财产刑,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给予打击。
偷税罪案 解放初期,偷税、抗税案件较突出。1952~1953年,审结偷抗税案72件。1956年后趋消失。80年代起个体工商户偷税违法犯罪又有发生。1989~1993年,审结偷税案件24件。如1991年受理的12件,被告人或假冒有证经营,或冒用单位名义经营,或采取隐瞒和欺骗逃避纳税,偷税总额37.24万元,经审理,12名被告人受刑事处罚和补交税款处理。
三、审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
1952年10月至1993年,审结杀人、强奸(包括奸淫幼女)、伤害和侮辱诽谤等犯罪案件1762件。
杀人罪案 1953~1993年,共审结151件(包括过失杀人)。其中,1953~1958年61件,虐杀妇女比较突出;1959~1966年18件,以谋财害命、报复杀人为多;“文化大革命”期间42件,1977~1993年30件,因婚姻恋爱和邻里纠纷激化所致的较为突出。1980年起,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判处有期徒刑的杀人案件由区法院审判。
强奸(包括奸淫幼女)罪案 1952年10月至1956年审结95件。1957~1958年136件,其中奸淫幼女案82件,占强奸案60.29%。1959~1967年强奸犯罪案件骤增,达342件,占刑事案件12.19%,其中奸淫幼女案尤其突出,计259件,占强奸案75.73%。1968~1976年200件。1977~1986年297件。重点打击流氓团伙,如满昌福、胡友良、潘庆伟、安永生犯罪团伙,强奸蹂躏青年妇女,区法院受市中级法院授权,依法判处满、胡、潘3犯死刑,处安犯无期徒刑。1987~1993年,此类案件明显下降,共审结85件。
四、审判侵犯财产罪案件
1952年10月至1993年,审结盗窃、抢劫、诈骗和贪污等侵犯公私财产罪案5452件,占刑事案件32.14%。
盗窃罪案 1952年10月至1993年,共审结3926件。1952~1955年640件。1956年起盗窃案上升,至1958年为485件,其中1958年196件,1959~1963年361件,罪犯多为农村来市的“盲流”。“文化大革命”期间,对盗窃犯罪打击不力,10年间仅429件。1977年起,加大对盗窃犯罪打击力度,至1993年审结2075件,占年均刑事案件44.54%。1988年开展反盗窃专项斗争后,依法判处一批盗窃惯犯和流窜作案的盗窃团伙。盗窃犯罪始趋下降态势。
抢劫罪案 1958年前,抢劫案由市军管会等审理。1958~1993年审结抢劫罪案405件。其中1958~1966年22件,1967~1976年49件。1977年后抢劫案件大幅度上升,到1985年审结295件,年均32.78件。1986年后明显下降,1986~1993年39件。手段多为拦路抢劫,持械上门抢劫次之;罪犯大多为中青年。1977~1993年,未成年犯罪97人被科刑罚。
诈骗罪案 1952年审结13件,1953~1957年均未受理过。1958年起,诈骗案明显增加,1958~1976年71件。1977~1982年39件。1983~1989年194件,年均27.7件,1990~1993年142件,年均35.5件。犯罪形式趋多样化,其中以代购紧销商品、利用经济合同、投资经商或高利借贷、假币调换外币等较突出。原上海第一缝纫机厂女工顾耀菊,以经商、办厂、投资为幌子,以支付50~8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得19名被害人共24万余元,区法院受市中级人民法院授权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贪污罪案 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审结贪污案22件。1954~1957年数据佚缺。1958~1962年,贪污案件明显上升,共审结329件,年均65.8件。罪犯多为国家机关干部和财贸系统干部。1963~1966年,明显下降,4年共18件。“文化大革命”期间6件。随着经济活动频繁,贪污犯罪日增。1977~1981年,审结20件;1982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加强对贪污案件的查处。1982~1993年,审结136件,其中1990年22件、1991年21件。罪犯多系工商企业业务员、财会人员,也有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中经管财物人员。
五、审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
流氓,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是刑事案件中较为突出的案件。1952~1993年,区法院共审结这类案件966件。审理打击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和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案,详见《专记》编。
流氓罪案 对流氓案件原以其他刑事案由立案审理,1959年始立流氓罪案。1959~1967年,审结51件,年均5.67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打、砸、抢盛行,寻衅滋事、聚众殴斗,侮辱妇女等流氓犯罪活动猖獗,共审结577件,年均64.11件。1977~1984年411件,年均51.38件,其中1977年112件,占该年刑事案件25.17%。1983年9月,对流氓犯罪依法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如徐天澄为首的流氓团伙,1983年3~4月,携带凶器,在闹市区多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无故殴打他人,致11人受伤,情节特别严重,区法院受市中级法院授权判处主犯徐天澄死刑;判处其他4名罪犯13~15年有期徒刑。1983年后,流氓案件有所下降,1985~1993年133件,年均14.78件。
六、审判妨害婚姻、家庭罪案件
解放初期,旧社会影响未除,此类案件相当突出。1952~1958年,审结866件,其中1957年240件,占该年刑事案件38.65%。之后逐年下降,1959~1993年503件。多以教育训诫、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结案,对少数情节恶劣,造成一定后果的判处短期徒刑。
重婚罪案 1952~1953年,审结重婚案件48件。经过宣传贯彻《婚姻法》,1954~1960年,未受理重婚案件。1961年后又有发生,除“文化大革命”期间无资料外,1961~1993年,审结35件,特别是1983年后重婚犯罪连年发生。如重婚罪犯张可银,1964~1985年5月,先后同5名女子存在事实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生育子女10个,其中与3名女子构成重婚罪,情节十分严重,法院依法从重予以惩处,并解除其非法婚姻。
虐待罪案 1952~1993年,共审结122件。其中1952~1955年尤为突出,4年审结100件,1953年达84件。1956年后少有发生。
七、审判渎职罪案件
80年代前绝少发生,仅1958年受理7件。之后渐趋上升,1980~1993年审结184件。主要是受贿案件,1984~1993年157件。罪犯大多利用职务之便,在与乡镇企业的业务往来中,以奖金、挂名工资、代购物品、暂借等名义收受贿赂。其间,与打击力度相联系,呈现波浪形,1984~1986年审结受贿案件37件,1987~1988年仅5件;1989~1992年达109件,年均27.25件,年增10.9倍;1993年降为6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