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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卢湾区志 >> 第二十三编司法 >> 第二章审判 >>


第一节 机构沿革

       

民国4年(1915年)9月17日,法国驻沪总领事在薛华立路20号(今建国中路20号)迁设会审公廨(简称法公廨,即法庭),擅自扩大领事裁判权,规定公廨有权审判以华人等为被告的一切民刑案件,有权判处死刑,并取消上诉,严重践踏中国司法权。

民国14年五卅运动,强烈要求收回司法权,经中国政府交涉,民国15年8月,驻沪16国领事团被迫与中国政府签订《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次年1月,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改为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法驻沪总领事甘格霖也宣布法租界民事案件由法公廨华官独审。民国19年,国民政府与英、美、法等6国签订有关《改组上海公共租界特区法院协定》,废止上海公共租界审判的章程、协定、条文,改设特区法院。此后,法总领事公布刑事案件亦归法公廨华官独审。民国20年7月28日,国民政府与法国公使签订法公廨收回协定。次日,成立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改法公廨为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至此,上海法租界司法权基本收回。民国30年11月8日,第二特区地方法院被日伪接占。民国32年8月,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并入,于址设伪上海地方法院。抗战胜利后,由国民党政府接收,院址改设上海市高等法院检察处,另在建国西路63号设上海地方法院,直至上海解放。

解放后,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1949年6月设建国中路20号,1952年撤销。194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法院建立。1951年3月12日,市人民法院分设西区、北区、中区、南区4个派出分庭,南区分庭设建国西路25弄内,审理卢湾、嵩山区一审刑、民案件。次年6月,各区设立分庭,专门审理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资财、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私营工商业严重违法案件,受区政府及市人民法院双重领导。分庭设审判委员会,由正、副审判长及审判员组成。处理案件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判前呈报市人民法院审核。1955年4月30日,市人民法院撤销,成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址建国中路20号。1956年,迁江西中路275号。

1952年9月,各区设立人民法院,受理管辖地的刑民案件。卢湾区法院初址重庆南路256号,后迁南昌路10号,继迁至绍兴路27号,今址建国中路20号。1956年3月,嵩山区人民法院撤销,档案人员并入卢湾区法院。历任院长为:钟正斋、曾子坚、乔学诗、孙绪臣、杨学经、唐陵富、沈栖、裘福祥、李文池、蒋方冰、蔡巍东。

法院于1954年9月设立审判委员会。1959年,设立办公室和刑事、民事两审判庭。“文化大革命”中与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同时军管。1974年1月1日,区法院又独立建制,恢复办公室、刑事、民事两审判庭。1978年9月增设复查组,主要清查“文化大革命”及三反、五反运动中的刑事案件。1980年7月,复设执行组,隶属民事审判庭。1984年10月,建经济审判庭。1985年1月,设人事科。1985年4月,建刑事审判第二庭。同年9月,建行政审判庭、执行庭、信访科。1989年4月,建行政科;撤销信访科和刑事审判第二庭,建告诉申诉庭。1992年8月,设经济纠纷案调解中心。1993年9月,设简易民事案件审理中心,同年10月建政治处。

1985年3月30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市第一劳动教养所(即上海农场)的刑事、行政案件划归区法院管辖。同年10月正式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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