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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初建,即在秘书组设专人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979年,设来信来访接待室。1981年,建立控告申诉检察科,担负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业务。1990年起实施每周一次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一、控告案件检察
1955年9月至1967年,共受理来信来访3030件。其中控告1270余件,多为与镇反、肃反和社会主义改造有关案件。
1979~1981年,受理来信来访2166件,其中控告约占10%,多为公职人员违反政策、违法乱纪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追究教师利用教学关系强奸女学生犯罪案1起,查处违法乱纪案23件,并发现一批犯罪线索。
1982年,受理来信来访599件,其中有关经济犯罪线索78件,自行查处21件,有的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处予刑罚。查处控告公职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4起,3件由有关单位派员上门道歉,1件内部教育。1983年、1984年信访数分别为367件和276件。1985年有所上升。至1987年,受理控告中刑事、经济违法犯罪线索300余起,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7件和沈某、蒋某侮辱案等3件。
1988年,受理来信来访622件,其中举报369件。区检察院设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设置举报箱和专用电话。至年底,受理举报352件,其中控告贪污、受贿、偷抗税等经济违法犯罪线索265件;玩忽职守、非法拘禁、重大责任事故等法纪违法犯罪线索8件;其他违纪违法线索15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64件。下半年,查结163件,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14件,内大案3件;贪污、受贿数额较小,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建议党纪、政纪处理的53件;属不正之风24件;查无经济问题或举报失实的72件。查处结果,均向署名举报人答复。
1989年,受理举报1184件,特别是下半年群众举报积极,平均每月15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2倍。属检察机关管辖经济、法纪等违法犯罪线索509件,占总数的42.8%,当年立案侦查116件,其中贪污、受贿案100件,偷抗税案、法纪案16件,占全年立案数94%。1990年,受理举报607件,直接查处218件,立案侦查32件。先后9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39人,奖励金额4450元。
1991年,受理举报591件,立案侦查16件,并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完善举报制度和保密制度。指派专人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处理4起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通过新闻媒介或张贴公告等形式,寻找匿名举报有功人员,兑现奖励政策。全年奖励举报有功人员26人,奖励金额2450元。为动员群众积极举报,深入机关、学校、企业单位和街道,开展法制宣传30次,上街法律咨询、接待群众举报8次,受教育群众5000余人次。1992年,受理举报266件,立案侦查47件。1993年,受理举报397件,其中284件于8月中央部署反腐败斗争后受理。
二、申诉案件检察
1956~1957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检查镇反工作的指示,成立公检法联合清案组,有重点地复查有关申诉案件。
1979~1986年,重点复查“文化大革命”前由区检察院最后决定免予起诉和不起诉案件,以及由有关机关捕判案件中的申诉。经复查,155件免予起诉案中属错案纠正,应撤销原决定的70件,占45.1%;156件不起诉案中,决定书表述不当或与免予起诉性质混淆,应予纠正或部分纠正的19件,占12.2%。1979年查处反复申诉案件23件,1980年复查纠正错案5件。1981~1983年,复查当事人或亲属申诉案83件。1984~1986年,改正冤、错案18件。所纠错案主要是肃反、镇反期间及受反右斗争影响错定的案件,多属可不作反革命分子论定或可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