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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卢湾区志 >> 第二十三编司法 >> 第一章检察 >>


第四节 监所检察

       

建院至1966年,根据需要临时抽调干部对区看守所(简称区所)进行检察,每年1~2次,发现和纠正某些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和粗暴的管教行为;对关押人犯较多和久押不决等问题,提出加速办案和清理积案的建议。区院重建后,初在审查批捕科确定专人负责。1980年建立监所检察科。1986年2月起,对区所实行驻所检察。1992年,设立驻所检察室,制订和完善执法检察有关制度。

一、配合和检察区所管理

支持配合监管工作 1979年以来,先后找在押人犯个别谈话教育2000余人次,作法制报告20余次,播放法制录像片4次,与公安机关、法院共同选择典型案例,召开宽严大会,发动攻势32次,促使人犯坦白交代余罪1500多条,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万余份,使公安机关从中破案400多起。

检察“牢头”、“狱霸” 1980年9月,区所内发生一起3名劳教待解人员殴打1名行政拘留人员致伤事件,即会同管教人员调查,对3名罪犯依法批捕,提起公诉。1981年,对在区所内重新犯罪的3名“牢头”、“狱霸”,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监所秩序。1982年初,区所在押犯吴某等3人,殴打1名收审对象致其脾脏破裂,经手术抢救脱险,遂对凶犯吴某批捕提起公诉,并会同法院、公安分局两次向区所在押犯,拉线广播开庭实况,从而打击“牢头”、“狱霸”的嚣张气焰。1983年,会同公安分局又从严惩处3名在区所内重新犯罪的人犯。之后,配合公安分局对“牢头”、“狱霸”和反改造对象予以经常打击,使监所秩序明显改善。

违法干警的检察 1980~1981年间,对区所个别管教干警不恰当使用戒具情况和使用劳动犯问题进行检察,提请纠正。1982年,依法纠正管教民警打骂人犯事件5起。1988年,查处管教民警犯罪案1件。1991~1992年,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采取使用戒具等强制措施处理赃物或扣押物品不当等情况,提出纠正违法意见47次。1993年,对个别干警体罚人犯、使用戒具不当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5次。

二、人犯收押、释放检察

1986年,实行驻所检察,逐步健全收押、释放和羁押期限的检察制度。1986年2月至1989年6月,先后发现并依法提请纠正不应收押的怀孕犯和精神病患者3件3人;收押、释放人犯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件4人;办案部门超过法定期限19件20人;一审、二审法院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期限计算有误的2件2人;管制到期未办解除手续4件4人。1993年,又对羁押怀孕犯和法院判决、裁定中刑期折算有误等,提出纠正建议4件(次)。

三、对监外罪犯的检察

1955年9月至1966年,对区境内判处管制或实施保外就医罪犯,以及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监督改造,执行检察。

1979年起,对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和保外就医、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罪犯的服法改造情况,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否合法等执行检察。先后对在社会上的377名判处徒刑缓刑、管制、保外就医、假释四种罪犯监管情况依法进行检察,帮助执行单位改进监管措施;对处徒刑缓刑或拘役缓刑的无业人员无人管教,有关对象经济待遇掌握不一等问题,分别向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予以解决;对44名漏管的罪犯,会同有关部门明确主管单位,落实监管措施。1991年,就监外罪犯漏管、失控等问题,建议中共区委政法委员会召开公、检、法负责人联席会议,制订《关于依法加强区监外罪犯监管考察工作的规定(试行)》,漏管、失控问题基本解决,监外罪犯重新犯罪率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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