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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卢湾区志 >> 第二十三编司法 >> 第一章检察 >>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审批反革命案件 1950年,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及其军法处审查处理。1955年,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斗争(简称肃反),审查批捕由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共同组成肃反联合办公室办理,以检察院名义批复公安分局。1956年批捕6人,1957~1960年,批捕案犯1246人。1961年起,根据“一个不杀,大部不抓”、“依靠群众专政,矛盾不上交”政策,至1966年共批捕反革命案犯36人。1955年9月至1967年,共受理1508人,批捕1288人,占85.4%。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实施后,反革命案件由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批。

审批普通刑事案件 1955年9月至1957年,批捕552人。1958~1959年,批捕858人。1960~1963年,批捕836人。后执行“矛盾不上交”政策,批捕数逐年下降,1964~1966年批捕255人。1955~1967年,共受理3042人,批捕2501人,占受理数82.21%。1979~1982年批捕1355人,其中有淮海中路打砸抢案和复兴中路抢劫银行杀死2人的大案。1983~1986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多次集中统一行动,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批捕1984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其中有大同酒家副经理谈国昌等8人强奸、流氓团伙大案;胡晓阳、陈小蒙、葛志文等4人的轮奸、强奸、流氓团伙大案。1987年起,协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开展“反盗窃”、“反劫车”、“取缔卖淫、嫖娼”等专项斗争,至1993年,共批准逮捕人犯2096人。1979~1993年,共受理6392人,批捕5435人,占85.03%。

二、审查起诉

1955年9月至1967年,共受理369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535人,占受理数95.56%;免予起诉32人,占0.87%;不起诉132人。

1980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和《刑法》实施,审查起诉工作进一步完善,逐步形成专人阅卷审查、集体讨论、科长审核、检察长审批,重大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制度。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审结1182人,提起公诉1122人,占95%。在区法院审结的1022人被告中,判处死刑8人,无期徒刑7人,合占1.46%;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414人,占40.50%;5年以下有期徒刑456人,占44.61%;缓刑、管制、拘役128人,占12.52%;免予刑事处分9人。1979~1993年,共受理移送起诉案件被告人646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781人,占89.36%;免予起诉598人,占9.24%;不起诉90人。

三、侦查监督

1979年起,对公安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超期羁押、诱供、逼供等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书面提请纠正36次,口头提请纠正117次。办案中,发现并建议公安机关追捕追诉罪犯161人。对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26名不批捕对象,经复议复核批捕8人。拦路强奸犯王正明,公安机关认为一般流氓行为,拟送劳教,阅卷后建议提请逮捕,批捕后提起公诉,判有期徒刑9年。1989年初,在审查批捕流窜犯甘勇盗窃大案中,发现由于长宁公安分局承办员诱供、逼供造成14岁学生吴某的错案,经建议而获纠正。

四、支持公诉

1955年9月至1966年,区法院开庭审理提起公诉案被告1113人(次),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1012人(次),占审理数91%。

1979年,选择典型案例试行出庭支持公诉。随着《刑法》、《刑诉法》实施,律师制度恢复,支持公诉工作逐步全面开展。检察人员事先做好出庭准备,出庭工作中主要通过宣读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发表公诉词,与辩护人辩论等,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实施《刑诉法》以来,共提起公诉案被告5547人,除个别被告罪行较轻,法院同意可不出庭外,都派检察员或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履行职责。

五、审判监督

1979年,设置审判监督机构。至1993年,先后提起抗诉16件,属有理而经市中级法院改判的8件。就审判期限超期或审判活动违法等情形,向区法院或市中级法院书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6次。如廖牧故意重伤他人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同时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规定提起公诉;区法院视为自首,判处徒刑6年6个月;遂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市检察分院支持抗诉;市中级法院审理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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