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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1912年)1月起,区境南部华界检察业务归上海地方审判厅管辖。清末民初,区境北部陆续辟为法租界,法租界警务处设有控诉室,负责部分诉讼案件起诉。民国20年7月收回法租界会审公廨,成立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和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日伪期间设上海地方检察署。抗战胜利后,建国西路63号上海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另有上海市高等法院检察处设建国西路20号。
卢湾区人民检察院建于1955年9月,内设办公室、一般监督组、自行侦查组、审查批捕组、审查起诉组,编制39人。后受“左”的思想影响,工作削弱,人员减少。1966年仅20人,设秘书组、社改调研组、办案组。“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工作中断,1968年1月实行军事管制,1975年1月修正国家宪法后,检察机关被撤销,其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979年1月,重建区人民检察院。年底有干警42人,设办公室、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至1993年干警112人,设政治处、办公室、税务检察室、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贪污贿赂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行政装备科、刑事技术科、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检察科。区检察院1987年、1988年、1992~1993年均被评为区文明单位。
历任检察长为王卫民、胡锡光、黎亭、陈力生、高乐三、宋国华、陈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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