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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上海总工程局设户政科,负责上海华界户口管理、编订门牌等事宜。民国2年(1913年),淞沪警察厅行政科负责户籍管理。民国16年,上海特别市公安局第二科户籍股专管户政工作。民国26年,伪上海市大道政府警察局南市警察分署户籍股和民国29年斜桥警察署户籍股,先后负责区境南部华界户籍管理。区境北部法租界地域,于民国31年4月推行保甲制,成立保甲委员会,巡捕房设户籍股,负责人口出生、死亡、移动等登记事务。民国32年7月30日,日伪政权接收法租界后,户政管理分属第二警察局斜桥分局和第三警察局芦家湾分局、霞飞路分局的户政股。同时组织保甲委员会,强制推行保甲制,实施“保甲连坐”。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继续实行保甲制。民国35年,上海市第六(芦家湾)、第五(泰山)区公所设户政股管辖户口。
解放后,废除保甲制,户口管理归属区接管委员会户政股,1950年3月划归公安分局户籍股。1952年户籍股更名户籍科,1987年改称户政科。
一、常住人口管理
法租界的户口管理,初为5年调查一次,民国19年始改为每年调查一次,民国23年又改隔两年一次。民国32年,日伪政权颁布《清查户口实施细则》和《保甲户口条令》,对市民进行挨户清查登记,按保甲管理户口。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每保设保干事管理户口,警察分局负责特种户口和门牌编订等业务。至上海解放,卢家湾区33891户、180373人;嵩山区72427户、377541人。1950年1月,遵市政府决定,对户口进行全面核对,该月底卢家湾区33463户、177913人;嵩山区76753户、351908人。
1951年7月国家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分住家户、工商户、公寓户、船舶户、寺庙户和外侨户6类,并建立居民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等变化登记制度。1954年11月起,颁发居民户口簿,每户1本,具有证明公民身份效力。同时全面贯彻紧缩上海市城市人口,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限制外地来沪人员申报登记常住。1956年8月建立公共户口制度,单位配备户口协管员,协助户籍民警管理本单位集体户口。改进户口管理制度,从每日8小时受理户口,改为含星期日24小时受理,并根据居民要求,上门办理户口。户口段内设立“意见箱”(后改“警民联系箱”)。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按照市公安局实施意见,除现役军人外,对公民进行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集体户、船舶户3类,一个公民只在一个常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8项登记制度,对外省市前来申报常住户口实行“准迁证”制度。1964年冬换发新户口簿。
区境内外国侨民户口初由公安分局管理。1956年3月8日,统归市公安局外侨管理科集中办理。
二、暂(寄)住人口管理
1951年,按照《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区建立临时人口申报登记制度,凡外省市来沪暂住3日以上者,均须在3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离开时申报注销;旅馆设旅客登记簿,随来随登,每天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查,公安机关不定期进行抽查。为方便群众,1957年初,改由各派出所在里弄设户口申报点,或由户籍民警上门登记,该年底区境内有临时户口20290人,其中男6234人,女14056人。“文化大革命”初的“大串联”,将暂住户口管理制度打乱。
80年代始,人口流量大增,1985年7月,根据国家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建立暂(寄)住证制度。同年11月,区境内共有户口协管员4529人,协助户籍民警管理暂(寄)住人口。1987年10月12日至11月10日进行调查、核对,区境内有暂(寄)住人口29950人。1988年6月,按照《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凡外省市来沪人员、上海市市民在市区与郊县之间来往暂住3日以上,均须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从事商业、修理业、建筑业等各项经营活动的人员,均须登记寄住人口,由寄住地公安派出所发给《寄住证》,其家属发给《寄住户口簿》。暂(寄)住人员租借私房居住,须凭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基层政府证明,与房主同到派出所申报。住旅馆的,由旅馆进行住宿登记。定居在国外作短期回国的中国公民,或来沪暂住的港澳台同胞.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旅行证》或其他有效入境证件,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暂住登记。1993年底,区境内有暂(寄)住人口21174人。
三、居民身份证
民国对年5月,法租界实行居住身份证制度,规定“华籍居民及其家属年满7岁以上者均须备有居住身份证”。民国32年底,日伪政权实施“保甲连坐”,强令12岁以上、60岁以下市民向各警察分局申请换领“居住证”。民国35年11月,政府规定年满14周岁的国民均应申请发给国民身份证。民国37年11月换发新国民身份证。
198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公布。早在1月30日,已先行成立区发证领导小组,各街道选派447名工作人员协助。经过宣传发动,至11月30日,完成上门逐户逐人核对、拍照、制卡等工作。区境内16周岁以上408839人,其中不发、缓发12366人,应发396473人。1986年1月15日召开全区首批颁发居民身份证大会,至月底实发居民身份证392228张,发证率98.9%。公安分局户政科建立居民身份证管理组,各公安派出所设置一民警专职办理居民身份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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