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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建立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日常的法制工作。法制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保证和保障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正确有效地贯彻执行。充分发挥监督、导向、规范、调控、保证的功能。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对经济、城市和社会的管理职能。
1990年12月,对1980~1990年区政府所制定的108件规章法规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仍适用的42件,适用期已过应予废止的52件,因规定条款不完善需要修改的14件。
1991年6月,区政府颁发《关于对由区政府作出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审核制度的暂行办法》,制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还制订和转发有关土地批租、拆迁、商业管理、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计划生育等14件规范性文件。
1992年,制订《卢湾区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区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收容审查、烟草专卖、图书报刊市场、交通事故处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业品质量监督、房屋拆迁管理、优抚优待、停车场管理以及犬类管理等方面组织执行检查13次。1993年重点检查《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规定》、《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防治条例》、《学校卫生条例》等执行情况。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法规的宣传和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增强执法的意识,完善部门执法制度。
1991~1993年,在市政建设、旧区改造、土地批租、淮海中路改造、南北高架路建设等项目中共计动迁居民10159户,在动迁工作中,由于加强法律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动迁工作进行得比较顺利,各基地均能如期投入正常施工。因达不成协议依法裁决作出限期拆迁的21起,实行强制拆迁的2起。
1990~1993年,全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6990起,复议118起,其中维持原处罚决定49起,变更处罚决定3起,撤销原处罚决定4起,申请人自行撤回21起,待处理1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40起。
1991年11月,制订《区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员工作职责》,举办了法制员和有关部门干部训练班。如1992年举办房屋拆迁工作干部训练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在建设环卫码头动迁60多户居民中,严格按有关法规办事,动迁工作十分顺利,无一“钉子户”。
1993年1~11月,会同建委、房管局、法院联合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参加咨询服务426人,接待群众约2000多人次。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解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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