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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8月,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区人大常委会,至1993年4月区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共举行133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区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常委会自身建设事项共524项(次);作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85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90人;对区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会后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进行工作监督
第七届任期内,对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五讲四美三热爱”(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活动;贯彻全国人大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决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住房建设与房屋分配问题、集市贸易与物价管理问题、爱国卫生与防病治病问题、青少年教育问题和执行《区饮食食品卫生违章处理试行办法》等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八届任期内,对区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进展情况、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搞好集体工业生产、加强与外省市开展经济技术协作,解决吃早点难、做衣难、买小商品难、修配难问题和加强城市管理、加强中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听取区人代会上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议案的决议》和《关于广泛开展尊老敬老活动议案的决议》执行情况汇报,提出进一步贯彻落实的要求。
第九届任期内,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工作,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财贸和集管工业“双增双节”(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住宅建设和房屋修理工作,制止动乱、稳定上海,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对中小学生加强德育教育工作等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通过《卢湾区国家机关建立“学法日”制度的决议》、《关于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制教育的决议﹥的决定》、《关于广泛宣传和贯彻落实﹤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决议》。
第十届任期内,对编制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淮海中路道路改造和调整淮海中路商业网点工作,开展外贸经济工作和建立区外经委领导机构,全面规划土地批租和做好有关宣传及居民动迁、安置工作,加快住宅建设和危房棚户简屋改造工作,1992年内完成全区人均住房2.5平方米以下特困户解困工作,解决中小学学生入学高峰和教师退休高峰问题的工作,以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等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常委会通过《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议》、《关于加强本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制订《关于对财政预、决算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并先后向区人代会提出议案,经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决定》。日晖港治理工程在几届市、区人大代表的关心下,1992年10月正式开工,常委会曾多次视察和听取汇报,了解情况,督促工程的进行。
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对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区属工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工业小区建设,对扩大开放、引进外资工作,对境内南北高架工程的动拆迁工作,对土地批租和住宅建设,对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对进一步解决中小学学生入学高峰和教师退休高峰问题,对区政府年内为人民群众办好10件实事等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并对日晖港工程的进展给予关心和支持。
二、对“一府两院”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届任期内,主要监督实施的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和区人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八届任期内,主要监督实施《遗产继承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食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市制订的《普及义务教育条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及区人大各项决议。常委会通过《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决议》,并在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检查执法情况的议案》,经大会审议后作出决议。
第九届任期内,主要监督实施的有《商标法》、《计量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市制订的《劳动保护监察条例》、《青少年保护条例》、《职工教育条例》、《禁赌条例》、《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条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区人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十届任期内,主要监督实施的有《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市制订的《妇女儿童保护条例》、《老年人保护条例》、《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区人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十一届一次会议闭会期间,主要监督实施《工业企业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市制订的《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防汛防台条例》和区人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把检查《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决定》的执行情况列入每年的年度工作要点。
三、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七届人大以来,共任免390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有代区长、副区长,政府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还补选市人大代表5人,罢免市人大代表1人,撤销市人大代表1人,撤销副区长及其所兼的区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1人。
在“一府两院”提请人事任免后,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先进行初审,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免时,人事工作委员会进行汇报并提出初审意见。常委会经过审议进行表决,作出决定。1987年起,对任免案表决方式由举手改为无记名投票或举手。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托人事工作委员会同被任命人员谈话,提出要求。平时结合工作检查,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后监督。
为提高会议的审议质量,人代会会议结束后,制订年度工作要点,同“一府两院”的领导举行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听取意见;常委会举行会议时,请“一府两院”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邀请代表组组长、有关工作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常委会会前,由各工作委员会进行有关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和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草案。平时,常委会成员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代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