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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卢湾区志 >> 第十九编人民代表大会 >> 第二章区人大常委会 >>


第一节 组织机构

       

1980年8月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起,依法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对区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常委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表决的办法,作出决议或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到期换届改选。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有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第七届时称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任期不受人代会及其常委会换届限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随届变动。

主任会议成员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初建时,设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市政建设、教科文卫、人事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兼任。近三分之一的区人大代表担任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第八届起,聘请部分不是代表而熟悉有关工作的人员兼任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并改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为政法地区工作委员会。第九届起,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改由常委会专职委员担任,办公室分别安排一名联络秘书协助工作。第十届时,把政法地区工作委员会分为政法、地区两个工作委员会,并增设代表工作室。

一至八届,于举行人代会时,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九届起,根据1986年1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改为区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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