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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卢湾区志 >> 第十九编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九编 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和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从1951年起,卢湾、嵩山两区分别召开4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按照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卢湾、嵩山两区广泛开展民生普选工作。1954年7月,分别举行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1966年共举行一至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23次(含1956年合并前嵩山区举行的人代会会议在内)。区六届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因“文化大革命”未能举行会议,人大工作陷于停顿。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选举法》、《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常设机关。1980年8月,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建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卢湾区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全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一章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
第二章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人大代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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