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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卢湾区志 >> 第十三编劳动·人事 >> 第一章职工队伍和劳动管理 >>


第四节 劳务管理

       

解放前,用工由业主自招,劳务管理实行封建把头和工头监工制。解放初,先实施解雇职工需报政府批准制度。1956年起,劳动力的计划编制、招收、调配等由市劳动局统一部署管理。1988年明责分权,劳动工资由区管理。1992年,劳动力管理权下放企业,实行市场调节。

一、社会无业人员管理

社会无业人员,解放初称失业人员,60~70年代称社会闲散劳动力,80年代称待业人员。1951年11月,成立卢湾区失业知识分子委员会。次年9月,成立劳动就业委员会卢湾区分会,10月设失业人员登记组。1953年,卢湾区失业人员12732人,其中工人7696人、知识分子1615人、其他3421人。同年嵩山区失业人员26260人。除对有工作能力的予以安排外,对失业久、子女多、有疾病、无依靠、就业条件差的困难者发放救济。1953年,卢湾区发放救济米133.22万斤、救济金1670.7元,棉衣29件、棉裤85条、单衣17件,棉衣代金22元,住院治疗13人,医药费693.18元。1963年,区设劳动力介绍所,街道建劳动力调配站,对社会闲散劳动力调查建档,分类管理,推荐上岗。1979年,大批知青返沪,形成待业高峰,遂予登记,发放待业证和劳动手册,开展职前培训和就业指导。

二、精简职工

三年困难时期,区设精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1957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和有回乡条件的老职工动员精简,计精简22848人,占总数25.42%。其中回农村去外地14182人,滞留在沪12955人。1965年起,对精简留沪的逐步安排。对返农村参加农业生产而有困难的,每月发给原工资40%补助费,后多次提高补助标准。1992年10月起,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到退休年龄的90元,来到者75元,并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

三、跨省市商调

对有实际困难、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上海籍职工,按政策商调回沪工作,原由市劳动局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办。1978年4月起由区办理。1978~1993年,跨省市调沪3333人,调出301人。1982~1993年,对确有困难的知青职工家庭,照顾调入2387人。

四、市内流动

1985年4月,区劳动局建立技术工人交流服务所,以个人申请、组织交流、劳务市场等形式,初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之间流动,继在各种经济形式之间流动。1986~1993年,流动1028人,其中集体所有制转到全民所有制369人,解决上下班路远困难805人。

五、用工制度改革

1980年,上海市开始劳动合同制用工试点。1984年8月,全区招用合同工602人。1986年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新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当年底,全区新招合同制工人6567人,分布全市600多个单位。1993年底,区内有合同制工人23604人。1990年3月起,劳动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实行鉴证。1992年8月,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0~1993年,共鉴证全员劳动合同63374份。

六、外来劳动力管理

80年代起,外地民工日增,根据市劳动管理有关规定,区劳动部门对使用外来劳动力进行有计划管理和合理的限制,由使用单位申请,批准后发放《务工证》,交纳管理费,到期清退;需继续使用的,办理续用手续;发现违章,立即停止用工,并予处罚。至1993年,有189个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2818人,收缴管理费304910元,违章罚款8100元。

七、对外劳务输出管理

1992年5月,设市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卢湾区联络处。至1993年,向境外输送劳务12批39人,内女性19人。其中赴澳门23人、香港10人、新加坡2人、日本2人、泰国1人、马来西亚1人。工种有餐厅服务员、厨师、调酒师、造纸工程师、驾驶员、电工、车工、钳工、海员、空中服务员等。合同期一般两年,期满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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