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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卢湾区志 >> 第十二编综合经济管理 >> 第四章税务 >>


第四节 涉外税收

       

1989年4月,投资总额500万美元及其以下的部分“三资”企业的涉外税收管理工作下放区、县征管。当年,接征7户,税收额36万元。区税务机关建立涉外税务所,加强涉外税收的宣传辅导和咨询服务。1993年,征管173户,税收额2700余万元,比1989年增长75倍。

对“三资”企业征收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采用自报查帐方式征收。其使用的发票和收款凭证,须报税务部门批准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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