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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1950年初进行纳税普查,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同年6月底,卢湾区纳税登记3759户,核发行商临时证明书954户。1951年,卢湾区纳税登记4740户,其中外商70户;登记行商576户。1956年区划调整后,区纳税登记9697户,行商445户。“文化大革命”期间,纳税登记基本停顿。1982年,重建税务登记制度,核发《税务登记证》。当年,区纳税登记2446户,其中国营企业446户、集体企业713户、全民与集体合营2户、个体经营1285户,查出漏征户100户。1991年,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租柜经营、厂商联销的508户办理税务登记。1993年,区纳税登记户7743户,其中全民所有制1711户、集体所有制3291户、联营415户、私营82户、个体经营2072户、外资172户。
纳税鉴定 1956年,鉴定区纳税单位,逐户明确流转环节税收的征收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价格、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等,指导企业正确纳税。1959年、1962年、1984年、1987年4次进行纳税鉴定。1989年制订《关于完善和加强纳税鉴定管理的意见》,选择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各1户先行试点,尔后推广。
纳税申报 1950年9月,区工商界建立纳税互助组231个,督促纳税人按期据实申报。1956年起,国营、集体企业流转环节的纳税,实行自核、自填、自缴的“三自纳税”制度;所得税采取辅导申报,按行业分类型互审,加强征管。1986年起,加强对代征单位的核定和建立申报制度。1988年,重点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宣传辅导工作,建立180个代扣代缴点。
发票管理 1950年,上海实行统一发票,并按所有制分别管理。国营、合作社企业按规定自行印用发票;私营工商业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数量、起讫号码须报税务机关备案;有证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经营者由税务机关或主管部门印发使用。1983年《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办法》公布。1985年,区建立发票管理组,加强统一发票的监督管理。1988年,检查277户次,处理违章130户。1991年起,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重新核发发票购用证和发票印刷登记簿,改换发票监制印章,对关、停、并、转企业进行发票清理。1993年,专项检查统一发票301户,查处罚金4.02万元。
二、征管组织
解放初期,沿用各税分管形式。1950年8月改为各税统管、分区稽征,按块建立稽征组,按段配备专管员,货物税大厂派驻厂员;建立群众协税制度。9月,原卢湾区建立5个群众性协税大组,分111小组,有联络员48人,协税干事620人。1953年设立税务所,按行业管理,地方税按块管理,印花税、车船牌照税设立发售点和征收台等。1956年起,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财会和办税人员协税。1980年始,逐步建立群众协税队伍,聘用协税员最多时120人。1993年按街道建立市场管理组,有协税员90人。1989年,试行征收管理与查帐稽核分离;10月建立第一查帐所。1992年7月建立第二查帐所,专司查帐和处理违章案件。
三、征收方式
1950年,上海市实行自报查帐、民主评议、定期定额三种征收方式。1955年底,区核定征收的固定工商业户有自报查帐1557户、民主评议5165户、定期定额2975户,临时经营者按次征收。1956年后,国营、公私合营和集体企业一般采取自报查帐方式征收,个体工商业户主要采用自报核定和定期定额征收。随着税制简并,征收方式也从简施行。1978年后,多数企业采取自报核实或自报查帐方式征收。1988年,对个体工商业户和以现金或现金票据进货的商业企业,实行批发部门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区核准代扣税单位196个,1992年按规定暂停。个人收入调节税实行支付单位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式,至1993年有800户。1993年,区固定工商业户采取自报核定3416户,定期定额389户,其余均采取自报查帐方式征收。
四、税利检查
解放初,主要是反偷漏税。1950年8月,建立区税务稽查分队,查获货物税、地方税违章案556件,补税1.2万元;检查工商税50户,查获漏报营业额50余万元。1951年夏秋,检查23个行业207户,查获偷漏税114户,补税4.3万元。1953年检查积案111户,查获漏报营业额78万多元,补商货两税2.5万元。1956年起,重点为征后检查。1958~1963年,查补税利687.28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税务机构精简,干部下放,征管力量削弱,纳税检查很少。1978年加强纳税检查。是年检查359户,查补税利158万元。1979年,检查449户次,查补税利226万元。
1980年起,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每年9民至次年2月,采取单位自查和财税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包括行业互查、抽查、复查。1980~1984年,查补税利772.87万元。1985~1993年,查补税额4864.01万元。1983年7月,建立区税务稽查中队,接受群众举报,侦查偷漏税案件,巡回检查水陆交通要道。至1993年,查处案件2928起,补税罚款1320万元。1988年5月,区检察院建立税务检察室,查处偷税、抗税等违反税收法纪案件。至1993年,办案101件,补税罚款251.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