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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买卖管理
解放初,房产买卖由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房产权的转移手续。对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一度停止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文化大革命”期间完全停止管理。但民间私下买卖依然进行,如1971年打浦桥街道斜徐路第三里委内,私下买卖218户,国家漏收契税4700元。1977年起恢复管理。当年收取契税3795元。1980年收契税4757元。
为调控房产市场,1980年市局所订房价估价标准过低,对私房市场难于调控。据对实际交易调查,1987年市房产局对估价作了调整,并规定对超过估价200%以上部分,收取一次性的超标准费。单位购买收20%,个人购买收5%。
1988年,试办全市性的房产交易市场,以私房买卖为主。当年成交209户,经办转移产权手续403件。
1986~1993年卢湾区征收私房买卖契税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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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金额 |
年份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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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
港币55.14 |
1989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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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
1990 |
3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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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
港币14.87 |
1991 |
2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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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 |
1992 |
4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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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
港币9.70 |
1993 |
24.10 |
二、租赁管理
发放租赁公房凭证 1949年8月,市人民政府《公共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使用公共房屋,应与房管部门订立租赁契约。1959年10月起,区房管部门负责租赁管理,住户租用公房,须开具房屋使用证,作为租赁关系的凭证。1981年起,凡新配、增配、分户、过户、交换住房的承租户,由房管所发给《凭证》,建立租赁关系;原承租户,分批补发。至1990年底,累计发证110938户,占应发证121809户的91.1%。1991年起又换发新证,至1993年底,已换证71517户,占应换证112386户的63.6%。
调处租赁纠纷 租赁纠纷,原由管养段、房管所处理。1989年,建立局、所、管理员三级调解制度,依靠街道配合,结案率89.7%。1990年8月,成立区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设立专门办公室,建立接待、协调、法院例会等制度,坚持调解为主,以仲裁替代行政核定,租赁纠纷处理纳入法制化、正规化。1993年,累计立案363件,结案340件,结案率93.7%;其中调解结案173件,占50.9%。
建立租金汇交制度 1979年1月起,全面实行职工房租由单位按月代扣汇交,当年,汇交单位840个,占境内发薪单位83%;42000户直管公房住户实行汇交,占总数36.8%。1993年,汇交单位980个,占90.3%,56282户直管公房住户实行汇交,占48.8%。
管理公房转租 经济体制改革中,公房转租情况增多。1989年,查处公房转租134户,其中单位承租户112户,居民承租户22户;均重签租赁合同,按协议租金执行。
1989~1993年卢湾区境公房转租协议租金征收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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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户数 |
实收租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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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其中当年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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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
134 |
55.92 |
5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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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
190 |
143.74 |
1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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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
216 |
162.84 |
16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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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
260 |
240.54 |
23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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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
339 |
519.13 |
486.57 |
私房租赁管理 1982年2月,区房地产局设私房管理科。1983年对区境内私房进行调查,计20430户,使用面积34.85万平方米。1984年对私房租金进行调查,当时规定参照公房租金标准提高20%;业主认为过低大多不愿出租,有的收回自用;有的擅自提租,每平方米达25元;有的承租者愿高价承租,如20平方米的新式里弄底客堂,一户以月租220元租用,另一户愿出500元承租。1989年处理了一批私房租赁纠纷,调解解决40多起,经核定的16件。1986年4月,整顿出租私房。1986年,出租非居住私房158户,承租人160户,面积0.56万平方米,月租3.35万元,每平方米平均月租5.97元,最高月租33.35元,最低0.13元,在市政府规定的暂行单价以下的62户,占38.85%;在暂行单价以上、3倍以下的39户,占24.4%,平均每平方米月租14.25元;超过暂行单价的租金,加成征税。此外,有112户未办理租赁手续。通过整顿,非居住私房租赁管理纳入正常,1993年申报登记846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