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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卢湾区志 >> 第十编房地产 >> 第四章房产管理 >>


第一节 产籍产权管理

       

一、房屋产籍管理

建立基础资料和档案室 民国34年(1945年)8月始,房屋产籍随土地登记由市地政局存管。解放初,市人民政府对原有产权资料进行清理补充,建立产籍档案。1957年,区房地产公司接管区境内房屋产籍,经历次房屋普查,逐步建立和积累了产籍基础资料。1958年,按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部署,普查境内房屋的建筑情况、类型、结构、层次、面积、建筑年代、等级、经营管理情况、产权占有、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和居住水平等基本情况。1962年,区房地产局成立,管理科下设资料室。1988年11月,划为区局直属部门。1992年1月,更名为档案室,建立资料管理的规章制度,形成以局档案室为中心的档案管理网络。至1991年底,收藏的房产专业档案和资料,有产权档案10273件,公房接管档案2158件,私房改造档案2324件,私房上交档案1118件,私房落实政策档案1324件,房屋买卖登记档案5586件,代理经租档案79件,1/500房产平面图185张。新建房屋的科技档案594件,还建立私房档案登记清册,建筑图目录清册;历年房屋基本情况统计表等。

公房清产和房屋普查 1962年,开展以房屋、土地、设备为重点公房清产,建立分级管理责任制和资料动态注记制。1972年,再次进行公房清产,经逐幢实地清查,查明区境内有公房24877幢,建筑面积340.8万平方米,增搭42.3万平方米,主要设备38263件,其中卫生设备30703件;发现失管漏管房屋1.71万平方米,其中漏接管房屋0.53万平方米。1973年4月,于嵩山路街道宝康里委试点普查。同年7月,全面进行。查明区境内有各类房屋569.44万平方米,121442户;内公房344.29万平方米,占60.46%;私房18836户,46.29万平方米,占8.13%;系统自管房178.86万平方米,占31.41%;居住房327.68万平方米,占57.54%;非居住房241.67万平方米,占42.44%;据实修改1/500地形图。1982年,结合第三次人口普查,进行房屋调查,共134188户,166426间,居住面积216.19万平方米;其中公房84%,私房13.9%,系统自管房2.1%。按国民经济行业,职业、民族,对各类人口的居住状况进行了调查;还按人口、间数、房屋设备等进行分类统计,充实产业资料档案。1985年3月,建立区房屋普查办公室,进行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4月,在打浦桥街道试点;6月,全面展开。查明区境内有各类房屋36273幢,建筑面积739.13万平方米;其中公房400.63万平方米,占54.2%;私房52.78万平方米,占7.1%;系统自管房285.71万平方米,占38.7%;查清了各类房屋数量、层数、结构、产权性质及占有情况,掌握了居民居住水平、缺房情况、住房设备等状况,为制订合理的住房建设规划,加强房屋产籍管理,改革住房制度等,提供了基础资料。

二、房屋产权管理

没收敌产 解放时,境内各类房屋建筑面积共479.3万平方米,其中70%为私人所有,23%为官僚资本和敌伪产业,7%为外商所有。1949年6月,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区境内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伪房产100.1万平方米,接管经租外商房屋31.1万平方米。

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对出租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私房,以公私合营方式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计108.27万平方米。1958年,对出租在150平方米以上的私房,以国家经租形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计70.51万平方米,其他代办经租房产,计6.99万平方米。1965年,对公私合营和国家经租的私房按政策调整,确认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房主2556户,建筑面积187.58万平方米,其中公私合营1258户,建筑面积108.56万平方米;国家经租1298户,建筑面积79.02万平方米;不属改造的私房8822户,建筑面积54.87万平方米。

落实私房政策 “文化大革命”初期,私房多被冲击挤占,计1345户,使用面积13.04万平方米,其中没收6.76万平方米;挤占后分配6.28万平方米;冲击挤占侨、台港澳同胞眷属私房172户,2.69万平方米,其中没收0.95万平方米,挤占后分配1.74万平方米。1978年2月起,陆续落实统战对象和高级知识分子被侵占的住房政策;1982年起,全面清退被占私房。至1985年底,清退私房1067户,11.87万平方米,占冲挤总面积的91%,其中腾退空房5.77万平方米,为被分配面积的91.8%;落实侨台港澳同胞、眷属私房134户,2.46万平方米,占冲挤总面积的91%;腾退1.66万平方米,占已分配面积95.4%。1991年6月底,累计落实1336户,占99.3%;使用面积12.97万平方米,占99.5%,1993年全部落实政策。

1986年,对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进行复查,属自住房或低于起改点而错改72户,建筑面积6487平方米。至1993年底,已落实60户,建筑面积5064平方米,占该落实的83%。其中发还产权46处,3626平方米;作价收购14户,1438平方米,收购金额79.7万元。(注:至1994年底,已全部落实政策。)

1987年8月,根据有关规定,无偿调拨给区教育局房产38处,建筑面积3.76万平方米。

代理经租 1990年,代理经租的宗教房产71处,建筑面积23.1万平方米。其中天主教43处,20.72万平方米;佛教15处,1.85万平方米;基督教7处,0.38万平方米;伊斯兰教5处,0.14万平方米;道教1处,35平方米。

 

1958~1993年若干年份卢湾区境内房屋产权情况表

建筑面积单位:万平方米 

年份

1958

1960

1963

1965

1973

1978

1985

1990

1993

总计

396.32

479.36

483.58

495.46

569.45

602.55

739.13

828.99

846.50

国有产

小计

284.40

383.71

390.05

407.41

502.70

532.75

639.95

709.75

721.08

其中系统房

25.89

27.3O

26.71

32.75

174.78

199.42

263.76

317.36

331.72

合作产、集体所有产

0.01

0.03

0.06

0.06

3.27

3.32

17.91

19.11

18.94

私有产

107.38

88.41

86.11

80.31

50.17

51.63

52.78

55.66

59.44

地管产

2.96

5.57

6.07

6.43

5.16

6.79

24.72

11.16

10.73

外产

0.52

0.52

0.52

0.48

6.8

7.05

 

13.45

5.44

宗教团体产

1.05

1.12

0.77

0.77

1.35

1.01

 

10.44

23.35

中外团体产

 

 

 

 

 

 

2.43

8.09

6.32

其他

 

 

 

 

 

 

1.33

1.33

1.20

三、房产登记发证

解放前,没有专门的房屋产权证,仅在《土地所有权状》上标为“附着物”。1950年6月规定,公私房屋都要办理申请登记,以确定产权;但仍以土地权证上载明地上附着物状况的形式表示。

1982年4月,按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通知,在打浦桥街道建中、思南两里委试点发放私房产权证,后因故中断。

1988年4月,建立区房产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依据国家市政府房产发证的规定,于五里桥街道的局一、铁一两里委试点。同年10月在全境展开。经登记、交验证件,审查确认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至1991年底,境内房屋建筑面积739.5万平方米,完成登记发证704.6万平方米,占95.3%,其中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发证率95.6%,系统自管房99.97%,私房59.8%。1993年底,累计发房屋产权证11900件,其中直管公房1775件,系统自管房1016件,私房910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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