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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卢湾区志 >> 第九篇环境建设与管理 >> 第一章环境卫生 >>


第三节 环卫管理

       

一、机构

法租界环境卫生由公董局公共工务处和卫生处管理,华界由市卫生事务所管理。民国35年(1946年)1月,区境属市第三卫生所管理;11月,推行清洁区制,行政区设卫生委员会。

解放初,市卫生局环境卫生处下设清洁总队,辖8个中队,负责垃圾驳运和道路清扫。区境由第三中队管理。公共厕所、粪便清除归市清洁所及其分办事处日晖港码头管理。1955年2月21日,成立市卫生局清洁所第七清洁管理站,管理区境内粪便清除和公共厕所。

1957年,第三中队与第七清洁管理站合并,成立卢湾区清洁管理站,下辖清道、清洁、清运、清厕各班。1979年6月,改建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简称区环卫所),下设4个分所和汽车队、修配厂。1990年5月,建立街道环境卫生所,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区环卫所业务指导。区环卫所在各街道设保洁站。1990年7月10日,成立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下辖8个街道保洁站,汽车一队、二队,工具厂,市容监察中队。1992年,增设渣土管理所和渣土运输场。1992年4月,街道环卫所和保洁站撤销,成立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区环卫局负责业务指导。至此,形成市、区、街道三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

二、作业管理

民国25年11月,市政府规定,清洁所及公共厕所“不得将粪水倾入阴沟及路旁河浜”“公厕之粪须在每晨4时前撤清,不得积储”。民国30年,市卫生局《清道清洁实施办法》规定:“清道夫应将扫积垃圾及各垃圾运至本局指定之码头或其他处倾倒”。民国36年,《上海市卫生局管理私有售纸公厕暂行办法》规定:“私有售纸公厕,须经本局调查合格发给许可证后,方准开放,违者封闭或拆除”。然上述规定未能严格执行。

解放后,市环卫管理部门陆续制订清运、清洁、清道等作业规定,规定工作质量标准、操作规范和检查考核方法。区环卫管理部门结合区情,制订各工种的质量要求、具体操作规定、岗位责任、考核评比方法等具体执行办法。如清除化粪池须清除洗刷,用纸筋灰封密坑口,不让害虫繁殖;垃圾箱要改硬地、改圆角、嵌缝道,从而消灭蛹蛆孳生地,保持环境整洁。

80年代,建立市容监察中队,按照市环境卫生局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对各环卫工种和码头、场地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操作规程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监察处理。1990年起,对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员实行环卫工种巡视日报制。1992年以后,对环卫各工种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对违反环卫法规和制度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80年代起,根据市城市建设局制订的有关规定,区环卫部门还参与住宅建设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审图、验收,督促和配合建设单位解决配套工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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