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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卢湾区志 >> 第九篇环境建设与管理 >> 第一章环境卫生 >>


第一节 环卫作业

       

一、道路清扫和保洁

道路清扫 区境北部道路清扫,法租界时期由公董局公共工务处清洁队承担,道路科监督。民国35年(1946年)11月,市政府建道路清洁委员会,推行清洁区制,每区配置清洁中队,境域为三中队,由区公所监管。

1953年,卢湾和嵩山两区共有清道工人49人,清扫道路72条,面积40.30万平方米,人均清扫面积2773平方米。为延长保洁时间,北部道路清扫改为3人一组,人流量少的时间交叉扫,人流量多的时间集中扫。1955年5月实行四人负责制,早班2人先扫大路,后扫小路,中班加扫重点路面2~3次,保持路面整洁。1957年,对每个清扫工定级定量,一级路段400米,二级路段600米,三级路段800米。一、二级路段采用4人负责制,三级路段实行个人包干。1960年,配备手推扫路车、三轮脚踏扫路车,在闹市地段巡回清扫,提高保洁水平。1979年有清道员206人。1980年,建立机动车扫路班,机扫面积占33.8%。冲水路段从7条增为11条。1987年开展保洁员、宣传员、执勤员活动,对车辆和行人进行宣传、教育、监督,使清扫工作从纯作业型向作业管理型转变。1990年,北部道路清扫实行两班制,5~19时都有清道工人巡回保洁。1993年清扫道路72条面积101.07万平方米,是1953年的2.5倍。

 

1993年卢湾区境内清扫特级道路情况表

路名

起讫点

路段数(条)

清扫长度(米)

淮海中路

西藏南路-陕西南路

16

2265

瑞金一路、二路

长乐路-肇嘉浜路

12

1851

茂名南路

长乐路-永嘉路

4

1095

复兴中路

瑞金二路-陕西南路

2

429

长乐路

瑞金一路-陕西南路

2

558

龙门路

金陵中路-淮海中路

1

99

肇嘉浜路

瑞金二路-日晖东路

1

71

道路保洁 民国35年市政府规定,由保甲长责成各弄住户共推清洁干事,督促看弄人保持弄口清洁。1952年,区卫生防疫站等单位在区境北部建立126个街道保洁大组、752个保洁小组。1955年,各街道同厂商摊贩与居民委员会组成小组,实行人行道清扫轮值制度。

 

1990年9月卢湾区境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情况表

单位:户 

街道

名称

签订

单位数

其中

工厂

机关

商店

学校

菜场

集贸市场

工地

仓库

公交车站

个体户

其他

合计

4384

443

154

1731

132

18

7

21

24

10

688

1156

五里桥

611

131

7

210

23

3

1

11

4

2

59

160

打浦桥

391

71

10

138

14

2

2

 

1

1

41

111

丽园路

448

67

8

143

8

4

 

2

2

 

65

149

顺昌路

284

33

 

144

3

 

 

 

 

3

45

56

嵩山路

464

19

6

196

17

3

 

 

7

 

75

140

济南路

693

24

16

281

7

1

 

4

 

 

234

126

淮海中路

898

52

41

346

32

2

2

4

9

3

114

293

瑞金二路

595

46

66

273

28

3

1

 

1

1

55

121

1983年1月,街道按单位划分卫生责任区,承担清扫任务。1986年3月,实行门前环境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1988年起,区市政、环卫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与各单位签订责任书,1990年签订单位4384户,1993年5000余户。

二、垃圾清运

制度沿革 30年代前,区境南部华界除江南造船所环周外,垃圾堆集处无人管理。北部法租界地区由公董局公共卫生处负责,居民将垃圾倒入活动垃圾箱(桶)内,每天早晨由清洁工用木轮羊角车或马车运至打靶场(今建国西路卢湾体育场)等处填埋洼浜。狭窄小弄用独轮车收集,部分垃圾由私商签约承包,每日雇车运出租界。沦陷时期,垃圾清运由私商承包。抗日战争胜利后,生活垃圾除填埋外,多运往农村作肥料。每天21时后,由里弄扫弄工或居民将垃圾箱(桶)推至指定的路边,倒出堆放或用箩筐等盛放。当时垃圾积压,习以为常,支路小巷尤甚,1949年5月底突击清除竟达328吨。

1952年起,实行垃圾车进弄清除,并整顿垃圾箱。1954年一年新投放垃圾箱268只。1957年,实行先远后近清除法,于偏僻路段设临时中转点,用卡车运送。1962年,并成四组定点按时驳运。1964年,实行清运定人、定时、定量、定地段的区域责任制。1979年起,采用2吨密封垃圾车和垃圾圆桶集运,至1986年全面使用。1989年,在瑞金二路、淮海中路、嵩山路等街道部分地段试行生活垃圾袋装化。1990年,实行9时前、16时后生活垃圾定时倾倒制。

菜场垃圾,实行接受委托,代为清除,定时承运。1983年起,各菜场自建垃圾箱(间),自行进箱,于上午10时清运。建筑垃圾,定点倾倒,实行“谁产生、谁清除”,无力清除者委托运输部门代运。1964年起,区环卫部门接受代运委托。80年代起,各街道相继建立承运队伍。但区环卫部门每年尚清运数千吨无主建筑垃圾。

区境内原无垃圾码头,生活垃圾运南市新开河码头装船。1950年7月,新开河垃圾码头大修,除部分垃圾用于南部填没河洼外,多至恒丰路、淮安路、山东路等处装船。1970年起,农村不再接受城市垃圾作肥料,生活垃圾出路艰难,曾在制造局路龙华路口、肇嘉浜路62弄对面、日晖东路瞿溪路口等处作临时堆点。1984年,迁至梅陇堆放处置。

作业量 垃圾量逐年增长。1959年10.68万吨;80年代年均18~21万吨;1992年25.91万吨;1993年41.43万吨,是1959年的3.88倍。菜场垃圾较稳定,1990~1993年年均0.8万吨上下。居民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增长较快。1959年居民生活垃圾7.93万吨;80年代年均12~14.6万吨;1993年15.77万吨;是1959年的1.99倍。1959年建筑垃圾2.75万吨;80年代年均5.4~7万吨;1992年10.9万吨;1993年24.91万吨,是1959年的9.6倍。

三、粪便清除

粪便集运 民国前,粪便由农民进城清除挑运作肥,农民、铺户两不取值。民国初,由承包商自招粪夫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清除。民国17年前,区境内由王金记和马鸿记两家承包。民国17年6月25日法公董局要求王马两家合并,由王金记为承包商。抗战爆发后,归马鸿记承包。民国33年7月,又命马与王永康的大康公司清洁所(后名永大公司)共同承包。

清宣统三年(1911年),法租界公董局公共卫生处试造方形木粪车。次年5月15日,法公董局工务委员会拨银制造,交承包商推广,民国3年全面使用。粪夫清晨下弄集粪,至粪码头装船。抗日战争爆发,水运阻断,于福履理路种植场(今卢湾体育场处)建化粪池3座,一座容积420立方米,另两座360立方米,造价为法币8400元。民国34年10月30日,市卫生局接管永大公司,仅日晖港码头有手推粪车296辆。民国36年1月市卫生清洁所规定,清运时私将粪便放入阴沟者,初犯接售价罚金5~10倍,再犯加倍,三犯开革并送警法办。但因船只误档,粪夫可随意处理,名为“歪班”,加之粪车失修,滴漏严重,规定无法实施。

1952年6月,调整清除地段和运送路线,划成长方形或正方形,以班作业,避免重复劳动。1960年,在丽园路842弄建造的公共厕所,同时可供居民倒马桶之用;又在蒙自路419号建造供倒马桶和卸粪车的转运站。1971年冬,在打浦路461弄建造第一座倒粪站。每天5~10时开放,为机动车清除创造条件。1973年初,区境内有倒粪站269座,粪便清除基本实现机械化,手推粪车仅留4辆,专用于小弄小巷。随着居住条件改善,马桶逐年减少。1987年区境内马桶6.80万只,1990年5.61万只,1993年4.55万只。

化粪池清除 民国14年,法租界公董局工务委员会审批西爱咸斯路(今永嘉路)、巨籁达路(今巨鹿路)地段建造住宅时,指定建造化粪池地点;环龙路(今南昌路)建造半西式住宅35幢时,亦规定每幢应有化粪池。民国26年,区境内化粪池近3000座。时值战争封锁期间,粪便外运困难,化粪池发挥了作用。但设计欠周,造成清除困难,如合肥路592弄、淡水路266弄、重庆南路179弄、淮海中路670弄等处,靠加长抽粪管,打开围墙洞,甚至通过居民寝室或灶间,敲开室内地评,有时则用木桶人工捞拎。因无专人清除,时久积块,为继续使用,承包商投入氯矾,将硬块化为黑色污水,排入下水道。1957年起,按地划块,定点、定时、定量、定人清除。但建造年久或使用不当,时有冒溢。1987年以来,区人民政府将此列入为民办实事之项,于每年冬季组织环卫等部门予以解决。1993年,这类化粪池尚有1200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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