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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卢湾区志 >> 第六编城区规划 >> 第二章规划管理 >>


第二节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管理

       

区境内革命史迹集中,优秀近代建筑较多,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国家有关法规和市、区规划制订有明确的保护规定。1978年《卢湾区八年城市建设规划》,规定做好革命遗址的修复工作。1986年,市规划委员会重申对历史文物的保护规定,具体划定全国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987年《淮海中路地区综合改建规划》中,规划范围内各类建筑分为保护、保留和拆除三等。凡属保护建筑,均维护其原有建筑风貌和环境,规定一定的保护范围,在规定范围内不得随意插建;保留建筑一般维持现状。该规划确认的保护和保留建筑,总面积94.70万平方米。以后的历次淮海中路建设改造规划都重申这一内容。1991年《复兴中路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也规定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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