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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卢湾区志 >> 第三编商业 >> 第六章经营管理与体制 >>


第三节 管理体制

       

一、管理机构

解放前,境内商店的开设除在不同时期按法租界或华界地域,向公董局或市社会局申领执照,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外,行会和同业公会在经营商品、货源分配、价格制定、上通下达方面起一定的组织协调作用。这种状况,维持至上海解放初期。

1952年8月,中共卢湾区委和卢湾区人民政府设立区财政经济委员会。不久又设立区商业改造办公室,负责对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1955年4月撤销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月,建立粮食科。1956年2月,设立区商业科,撤销区商业改造办公室。1957年7月,建立区服务科。商业科、服务科分别管理商业一局和商业二局系统的区属商业。公私合营后,按行业建有36家区店和3个管理处、1个菜场管理所、3个批发部,对基层店进行业务管理。1958年5月,撤销区店等,建立区公司,按行业建立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五金、食品杂货、副食品、粮油等22家区公司。12月,区商业科、服务科和粮食科合并建立区商业局。1962年9月,建立区粮食局。1963年9月撤销区商业局,建立区财政贸易办公室(简称区财办)。1967年3月,区革命委员会下设财贸组。1968年,区财贸组与工交、教卫、地区组合并组成办事组。1969年4月,恢复财贸组。1978年10月,恢复区财办。1988年,建立区商业委员会(筹),与区财办为两个机构,一套班子。

二、体制改革

随着对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商业体制逐步建立。1956年起,境内的合营商业企业和合作商业企业由各专业区店(1958年改为专业区公司)和区人委商业职能部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商业经营政策。1963年9月,调整商业管理体制,市商业专业公司、区人委商业职能部门对区公司实行双重领导,市专业公司管理区公司和基层店的业务经营、财务、人员增减、劳动福利等事项;区人委商业职能部门管理区公司干部任免、监督和检查执行政策等情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商业管理在高度统一集中的体制下运作。

1985年,区商业企业内部实行改革。在饮食服务业中,实行拆帐提成分配制。国营小型商店、合作商店推行集体租赁承包、集体投资风险承包、个人租赁和将部分小店出售给个人。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实行以经理(厂长)为法人代表的经营承包责任制。1988年,市专业公司把区属商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管理职权下放给区。同年,试行商业领导体制改革。区公司确立经理负责制,实行党政分工。区财办和各区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大中型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中小型企业实行租赁制或集资风险承包。90年代初,深化商业体制改革。区商业专业公司由管理型改为经营型,或管理与经营型,部分公司组成集团性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12月,卢湾经济开发公司组建为卢湾区商业实业公司。1992年12月,区商业建设公司改制组建上海开城房地产经营公司。至1993年,组建有益民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土产(集团)公司、长春食品(集团)公司、正章洗染总公司等21家公司,其中集团公司2家、股份有限公司1家,经营性公司1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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