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建立区拥军优属委员会(1985年改称拥军优属指导委员会),民政科设立优抚组,以后各街道、镇亦相应建立拥军优属组织,处理日常事务。
第一节 拥军优属 第二节 褒扬抚恤 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 第四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