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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黄浦区志 >> 第二十八编审判 >> 第六章执行


第六章 执行

1955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的规定,集中4名专职于部开展执行工作。1958年,实行案件从审理到执行一竿子到底的做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均由原审判员办理执行。“文化大革命”时,基本不办民事案件,也不办理财产执行。1980年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开始大幅度上升,执行工作日趋繁重。1982年6月起,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设机构专项行使执行职能。执行工作出现审执分立,审执合一或兼顾,再到审执分立的不同执行机制。1982~1992年受理执行案5382件,办结5224件。

第一节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第二节 刑事判决、裁定书的执行
第三节 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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