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出关于公民控诉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规定,但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仍未能建立。自1987年起,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的规定,开始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990年10月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行政案件。截止1992年12月,受理行政案件113件,审结110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判决。其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60件、全部改判6件。维护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一节 治安行政案件 第二节 城市规划行政案件 第三节 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