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2年10月~1965年,法院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等法律和有关房屋、债务等民事法律政策,审结婚姻、房屋和债务等各类民事案件29827件。“文化大革命”时期,强调专政,忽视民事纠纷处理,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恢复了对民事案件的审理。1977~199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简称《继承法》)、《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2158件。
第一节 婚姻、家庭案件 第二节 继承案件 第三节 财产权益案件 第四节 劳资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节 其他人身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