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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黄浦区志 >> 第二十八编审判 >> 第二章刑事审判


第二章 刑事审判

解放后,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党的政策,审判刑事案件。1956年10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程序总结》审案。1958年,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公,司法程序一度被打乱,影响正确、合法、及时审判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管”,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合议和上诉等审判制度被废止,改由审理组审判刑事案件。1980年1月1日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一系列刑事法律、法规、规定审判刑事案件。

第一节 反革命罪案件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案件
第三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
第四节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案件
第五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罪案件
第七节 渎职罪案件
第八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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