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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黄浦区志 >> 第二十八编审判


第二十八编 审判

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上海开埠后,区境浦西辟为租界。英、法等国领事先后或同时在租界设立会审公堂、领事法庭、违警裁判所、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领事公堂、英美租界(后改称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法租界会审公廨等审判机构,行使领事裁判权,操纵纯系华人的刑事、民事案件,侵夺我国司法主权。浦东华界仍沿袭旧制,由上海县衙门行使审判权,直至辛亥革命后,才改由上海司法署、上海审判厅、江苏上海地方法院管辖。民国16年(1927年)1月废止会审公廨,建立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民国19、20年,国民政府又改设高等、地方两级法院,陆续收回部分审判权。但其所司法律,仍旨在保护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利益,束缚、压迫广大人民。解放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国民政府“六法全书”,摧毁旧的司法体系和制度,着手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1年3月,上海市人民法院中区分庭在境内设立。1952年9月23日,建立黄浦、老闸两区人民法院,受理辖区内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批犯罪分子,解决大量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956年3月,两区法院合并,定名为黄浦区人民法院。同年10月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推广的审判程序审理刑事、民事案件。1958年“大跃进”期间,审判组织被撤并,办案程序被打乱,审判工作一度偏离法制轨道,直至1962年始有恢复。“文化大革命”时期,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践踏法制,砸烂法院。实行“军管”后,强调专政,忽视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在刑事审判中发生不少错案。1974年恢复法院建制,充实审判人员,重新行使审判职能。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区法院于1978年10月设专门机构复查案件,平反和纠正“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冤、假、错案,消除“左”的错误影响。同时,本着“有错必纠”的方针,复查纠正建国以来的错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法制日趋完善。区法院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坚持秉公执法作为重要原则,贯穿于审判实践之中。尤其自1983年9月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以来,贯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的方针,严惩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重大盗窃和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等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同时对严重破坏经济的贪污、受贿等罪犯,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区法院干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职守,依法惩办了聚众破坏交通工具,扰乱治安秩序的刑事罪犯,为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系统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先进集体”光荣称号。

第一章机构
第二章刑事审判
第三章民事审判
第四章经济审判
第五章行政审判
第六章执行
第七章告诉、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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