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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黄浦区志 >> 第二十七编检察 >> 第四章侦查


第四章 侦查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权,侦查主要对象是利用职务犯罪或犯侵权、渎职等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另外,对偷税、抗税的公民也有权侦查。区检察院初建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为有别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称为自行侦查。“整风反右”后不久,机构被撤销。1979年后国家法制逐步健全,区检察院的侦查职能得到加强,根据法律规定的分工范围,负责对贪污贿赂、偷税抗税、侵权、渎职和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进行侦查。十多年来,侦查技能不断提高。破案成果显著,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第一节 贪污、贿赂案件
第二节 偷税、抗税案件
第三节 侵权、渎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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