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检察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区检察院建立后最早开展的业务活动。但在建院初期,限于当时的主客观条件,主要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政策、法律上是否正确,以及收集证据、侦查、拘留、预审等活动是否合法上实施监督。1957年“整风反右”后,政法部门在配合与制约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使该项工作不时受到干扰。“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作中断。1979年后,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指导下,侦查监督职能得到加强,发挥了防止错捕、错诉和漏捕、漏诉的作用,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一节 审查批捕 第二节 审查起诉 第三节 其他侦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