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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黄浦区志 >> 第二十六编公安 >> 第五章消防管理


第五章 消防管理

清同治五年十二月初二日(1867年1月7日),公共租界工部局建立火政处和救火队。同治八年,法租界公董局建立消防队。清光绪三十三年八月(1907年9月),浦东华界地区设立民办浦东区救人会。洋泾区救火会。汪伪政权“收回”租界后,消防队、救火会隶属于伪上海特别市警察局消防处。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市警察局消防处在境内设有中央、新闸、新开河3个消防区队。

解放后,市公安局消防处在境内有河南路、北京路、新开河、东昌路消防队。公安分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和防火宣传。1966年6月,黄浦公安分局设立消防科,开展经常性消防监督和防火安全工作。1984年12月28日,建立黄浦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由一位副区长主管,领导、协调全区防火工作,下设办公室在黄浦公安分局消防科。

第一节 消防监督
第二节 消防宣传
第三节 重大火灾选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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