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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黄浦区志 >> 第二十六编公安 >>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三章 治安管理

解放前,境内浦西地区烟赌娼、偷骗抢盛行,强讨恶化经常出现,银元贩子公开活动,社会秩序较为混乱。解放后,公安机关组织干警开展禁娼、禁毒、禁赌,收容游民、散兵、乞丐,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清除旧社会污垢,社会秩序逐渐趋于正常。1953年开始,在一些公共场所相继建立治安派出所,维护公共秩序。195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年,黄浦公安分局查处治安案件5781件。1959~1961年的三年困难时期治安问题增多,三年查处治安案件37871件,平均每年12623件,1962年上升到20806件。1963年开始,随着经济形势好转,公安机关严格治安管理,社会秩序好转。1965年查处的治安案件减少到4560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受破坏,无政府主义泛滥,违法活动猖獗。改革开放以后,人、财、物大流动,治安问题又增多,治安案件查处数逐年上升。1979年查处17377件,1980年查处34957件。1987年,随着商品经济发展,黄浦公安分局适时建立保安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保安眼务。1989年11月,贯彻国务院指示,开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扫“六害”专项斗争。1992年强化巡逻,严格执法,治安案件减少到13424件,全区治安秩序基本稳定。

第一节 户口管理
第二节 禁娼、禁毒、禁赌
第三节 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管理
第四节 社会改造
第五节 处置闹事、制止动乱
第六节 保安服务
第七节 重大治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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