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编 人民代表大会
1951年1月,建立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部分职权。到1953年3月,黄浦、老闸两区分别召开过4次会议及1次临时会议。闭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协商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1954年6月,两区进行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区人大”)代表选举。同年7月,召开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区人大是区地方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两年。闭会期间不设专门机构,由区人民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人大代表活动。至1966年,共选举产生5届人大代表。1966年5月,第六届人大代表虽已选举产生,但由于“文化大革命”,未能进行活动,区人大制度遭到破坏。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区人大制度得到恢复。自1980年7月~1993年初,先后产生第七、八、九、十、十一届人大。每届任期七至十届为三年,十一届改为五年。自七届人大起,依法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区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开展日常工作。人大常委会在中共黄浦区委领导下,围绕党的中心任务,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加强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全区政治、经济、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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