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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公共和住宅建筑的设计、施工行业都实行自由竞争。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业主往往委托建筑师负责,市政当局仅作审照管理。境内建筑管理分属公共租界工部局工务处,法租界公董局公共工程管理处,以及华界的市政府工务局。各市政当局开始仅对建筑的防火和通道提些要求,对建筑结构和材料等要求并不具体。19世纪80年代才陆续规定:修建房屋需呈交设计图纸,经审批合格,领取建筑执照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图纸和执照需悬挂现场,供查勘员(俗称跑马路的)随时核查等等。20世纪初又相继制订和修订了中、西式房屋建筑法规,钢筋混凝土建筑法规和结构钢法规。民国17年(1928年)后,上海特别市工务局陆续制订了建筑师、工程师登记章程,营造厂登记章程和暂行建筑规则等。各市政当局根据建筑法规,审批执照、核查施工质量,实施建筑管理。解放前,有些建筑师与营造厂相互勾结,查勘员敲诈勒索,包工头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建筑质量,常有诉诸法院的。民国37年,市工务局明文规定:“凡经核准给照之大小工程,应由原设计技师负技术上监工之责”。
解放后,1949~1953年间,先后成立了华东建筑工程局(中山东一路19号)和上海市建筑工程局(福州路170号),统一建筑业的领导和管理。1956年,境内67个营造厂、水木作编成9个工程队,分属公私合营上海市第一、第二营造公司,1958年,并入国营建筑公司。此后所有建筑工程,都纳入国家计划,任务统一分配。实行国家监督和建筑企业内部自检相结合的规章制度,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建筑管理受到冲击。1980年后,逐步加强了建筑业管理。1983年,国家拟订了建筑质量监督条例,1985年,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江西中路406号)成立。
随着建筑市场开放,建筑业引入了竞争机制,外省市建筑队伍纷纷入境参与建设。1987~1990年,在境内承包的外地建筑企业就有53家之多,但也出现了无证施工。非法转包,高估冒算等违法行为。
1985年,区政府城建办公室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会同工商、税务、公安、检察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1987年2月,市整顿建筑市场办公室成立,同年12月,区整顿建筑市场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整建办”),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治理。1987年,区整建办与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简称“区质监站”)合署办公,1989年后,区整建办改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区招投标办”)合署办公,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1987~1992年,共审理工程项目270件,总工程造价9514.94万元,核减金额667.93万元,核减比例7.02%。高估冒算的比例从1987年的20.5%降低到1991年的4.6%。1990~1992年,区整建办还查处倒手转包、出卖证件、无证或越级施工、设计,使用无证外地劳务,未办开工报批手续和交验手续等非法行为以及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等88起,清退核减队伍29起244人。通过治理整顿,为境内设计、施工单位提供了有效服务,建筑市场由乱趋稳,各类违法行为有所遏制。1991年8月,成立黄浦区建筑管理所,与区整建办合署办公。进一步依法对境内建筑市场进行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承包管理。
1987年下半年起,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市、区二级管理,区质监站行使区政府对境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权,建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第三方认证制度。区质监站管理境内单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下,群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下工程,以及所有装修工程。超过上述面积的工程由市质监站监督,或由市质监站委托区质监站监督。道路、桥梁、航道工程由市各专业质监分站负责。
区质监站对境内登记的工程派出质监员,分基础、结构、竣工进行质监。1987~1992年共监督大小土建工程841项,工程面积135.84万平方米,及时消除工程中的隐患。工程质量逐年提高,全区受监项目优良率1988年为5.4%,1989年为8%,1990年为11.4%,1991年为18.7%,1992年为23%。1989年,区质监站在全市业务考核中名列第二。全区建设工程质监项目1989年以前为80%,1990年为90%,1991年和1992年达到100%。
上海市1982年开始试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1989年起,根据市、区分工,区招投标办管理境内发生合同契约关系的建筑工程为:市属单位造价30~100万元,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以上;区属单位造价10~1000万元,50O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凡市属单位超过100万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和区属项目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需经市招投标办授权,区招投标办方能实施管理。招投标办的成立给承发包双方创造了公正、合理、平等的竞争条件。区3年共受理:公开招标34项,中标价4013.32万元;邀请招标(含议标)225项,中标价20120.64万元;直接委托179项,造价9395.03万元;续建79项,造价7159.97万元;违章处理169项,造价5937.52万元;1989年,还补办认可36项,造价6880.90万元。通过招标投标管理,工期得到控制,平均比以前缩短14%;造价趋于合理,平均降低1.8%左右,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