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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国家对住房实行无偿分配和低租金制度。1988年2月,国务院要求全国城镇,在三、五年内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为实现住宅商品化奠定基础,使住房资金投入产出,逐步进入良性循环,加快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人民居住条件。
一、旧住房出售试点
国务院办公厅于1988年2月转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指出“为了筹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采取积极措施,出售公有旧住房”。黄浦区政府为了摸索住房制度改革之路,在市有关部门支持下,于1988年9月在全市率先组织公有旧住房出售的试点工作。
区房管局选择结构较好,无租赁纠纷,公用部位易于划分,近期不属改造规划地区的居住公房(1977~1987年的新建住宅、1977年前有独用厨房、厕所的住宅和公用部位易于划分的旧里),经过反复测算,确定了以上年重置价乘以成新折扣为基价,并制定了试点的优惠条件;(1)职工购买现在自己居住的房屋,按规定售价七折优惠。(2)一次付清房款的可再按优惠价打八折。(3)分期付款的,首次缴款不低于售价的30%,余款可以在10年中分期付还,按银行“购房贷款”利率交付利息,试行时可享受免息的优惠。(4)如首次付款高于售价30%以上的,每多付30%售价,可以享受3%的优惠。(5)职工购房可免征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6)职工购房后仍可享受房改后的住房补贴。
1988年9月26日开始向20户居民出售原来由他们承租的公有房屋,建筑面积共990平方米,首批出售的住房平均单价每平方米为179.46元,最高单价为226.17元,成交价共17·7万元。
这一试点工作,全市主要报刊作了报道,为上海市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有旧住房摸索了经验。后因出售价格需进一步测算,未全面推开。
1993年8月,市政府正式批准市房管局进行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的试点工作。出售对象为在住所在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房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售价为1992年房屋综合造价的重置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867元,试点出售起步阶段,减免征地、拆迁、配套等成本,实际基价为440元/平方米,乘以成新折扣,其他优惠条件还包括工龄折扣、一次性折扣、继续享受房贴等,并明确购房者拥有完全产权,5年后可进入市场。区房管局选择宁波路120弄多层住宅为出售住房试点,自1993年9~11月,经宣传动员,共有102户居民购房,售出总面积4303.67平方米,售房总价939736.18元,平均每平方米218.36元。另外,根据规定,出售方从售房价中提存22.4万元,购房户缴付55976.08元,组成除大修外的首期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和设备经常性维修。
二、实施房改方案
1991年2月市人大通过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是:推行公积金、提租发补贴、配房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建立房委会。黄浦区为全市房改方案模拟运转的先行区之一,全部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0年12月开始,区属38个系统对房改方案(草案)进行学习讨论,1991年3月区政府机关、区房管局、区服务公司、国光电器厂、人民饭店、区第二中心小学、宁波路菜场等7个区属单位先行模拟试点。
第二阶段1991年4月全区38个系统全面模拟运转。区房管局担负着双重任务。对局内发放与收回8000多名职工租赁公房证明,确定参加房改职工的范围,工资基数的测算,房贴、公积金的核定等;对管辖公房需完成模拟运转的配套工作,如丈量复测2万户低于暂标租金的居民住房,核定16万租赁户租金,统一租金汇交的准备工作等。
第三阶段1991年5~6月正式实施房改方案,对境内52万多名职工发放了职工住房证明单,回收率达98%。对区属单位11万多名在职职工,完成了缴交公积金工作,对在职职工和6万多名离退休职工完成发放提租补贴工作,对400多名外地回沪离退休人员办理了提租补贴的函件手续,还为部份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人员和社会救济户办理了减免手续。
经过一年半实施到1992年年底区属单位累计缴交公积金2477.3万元,1992年区属单位公积金专项贷款用于解困的建房、买房为521.6万元,出售优惠房(解困专用)约2500平方米,共回收售房资金140.8万元。全区共认购住宅建设债券780万元,区直管公房每年增收居住户租金939.3万元,为房改前居住租金的197.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