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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黄浦区志 >> 第九编房地产 >> 第四章房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 >>


第八节 私房买卖管理

       

一、管理体制

1962年区房管局建立后,境内私房买卖浦西地区由区房管局管理科直接办理;浦东地区由东昌路房管所受理并报局管理科审批。1966年7月,市房管局布置:“私人房屋一律暂时停止买卖和转移”,全区私房买卖的管理工作遂告中断,但私房的私下买卖一直没有停止。

1971年7月,市房管局发出经上级批复的《关于加强私有房屋买卖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区房管部门又恢复办理私房买卖审批手续,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办理,然后报区房管局管理科审批。1981年8月,为加强管理,区房管局成立私房管理科,并在各房管所配备了兼职私房管理员。私房买卖业务由私房管理员办理,私房管理科审批。1982年12月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市房管局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房产交易所,专业办理房产买卖业务。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成为私房买卖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1987年6月,区成立房产交易所,负责境内私房买卖管理。

二、管理内容

审核产权 凡私房买卖,经过房管部门批准,然后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核发产证,对私下交易不予承认。1987年6日区房产交易所成立至1992年,共办理了房屋买卖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517件,计建筑面积6.59万平方米。

限制买卖对象 为了合理使用房屋,使私房买卖起到调剂余缺的作用,在房产交易中,对买卖双方都有所限制。对买方来说,必须以自用为目的,有本市常住户口。对卖方来说,出卖的房屋产权清楚,而且应是自用有余的,卖出后不能造成自身的居住困难。买卖双方的条件缺一不可。1982年区房管局私房管理科在审核173户私房买卖中,批准了152户,其中,解决居住困难的100户,解决结婚无房的26户,解决邻里纠纷的13户,解决上下班路远的5户,解决其他困难的8户。在未批准的21户中,有产权、权源不清的,有卖方家庭有矛盾的,有出售私房后卖方住房有困难的等等。

控制房价 为了保护群众利益,对私房的售价,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加以控制。行政手段主要有审批手续,提供价格标准供买卖双方参考。经济手段主要有收超标准费,对超过房管部门核实的标准价格一倍以上的部分,征收5%的超标准费,凡私下成交,隐匿不报,变相买卖,瞒报价格,除征收超标准费外,对买卖双方各处以买价18%以下的罚款。

保证国家税收 房屋买卖,国家规定按买价的6%征收契税。“文化大革命”期间,境内浦东地区发生私房买卖1500起,漏收契税约5万元。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契税由房管部门代为征收。据区房管局私房管理科统计,1982年全年征收契税7534元,区房产交易所成立至1992年共代征收契税117.99万元。

 

1987年7月~1992年区私房买卖情况统计表

年(季)

成交件数

成交面积(平方米)

成交金额(元)

契税总额(元)

合计

2517

65899.58

22876962

1179936.2

1987(三、四)

133

4250

426000

25560

1988(一)

54

1347.42

252650.50

15159.03

(二)

55

1508.31

266391

15983

(三)

63

1761

279434

16766

(四)

31

806

109677

6580

1989(一)

83

2097

580743

34844.58

(二)

77

2142

276090

16565

(三)

37

938

141323

8479

(四)

16

344.05

36751.06

2205.06

1990(一)

51

1083.81

208241.33

12494.49

(二)

52

1752.11

482392.52

21213.52

(三)

41

885.41

261837.99

15718.64

(四)

26

652.47

175464.60

10527.88

1991全年

377

10325

3902695

169031

1992全年

1421

36007

15477271

80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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