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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黄浦区志 >> 第九编房地产 >> 第四章房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 >>


第四节 租金管理

       

开埠后,境内浦西地区人口激增,贸易兴旺,地价升值,房租高昂。

据清光绪二年(1876年)出版的《沪游杂记》记载,境内“楼屋上下各一间,俗名一幢,后以披屋设灶,市面租金每月五、六、七两银数不等,僻巷中较廉、每间亦需洋银三饼(银元)”,当时石库门房屋不需10年即可收回成本。光绪二十七年《申报》载“英大马路同吉里(今南京东路192、208弄)、……石库门五上五下,厢房披屋一应俱全,每月租金规元一百二十两”。平均每开间月租24两,与前者相比25年涨3~4倍。

民国18~23年(1929~1934年),据工部局年报,境内里弄房屋平均租金逐年增高,民国18年幢月租31.25元(银元,下同),民国19年32.75元,民国20年34.50元,民国21年35.50元,民国22年36.75元,民国23年37.50元。当时各业工人平均月工资14.08元,房租水平难以承受。民国25年工部局测查工人住房各种部位的平均房租:前楼5.36元、后楼3.87元、楼下前客堂5元、楼下后客堂4元、亭子间3.91元、灶间3.33元、三层前阁3.16元、后阁楼2.45元、客堂阁2.44元、灶间阁2.62元。而同年工人平均月工资仍如前述,工人住一间小屋要占收入20~30%。由于租金昂贵,加以一二八事变后,工商凋蔽,终于在民国23年全市发生减租运动,市商会、总工会、律师公会等均介入,迫使一些外商公司和业主在一定条件下减租。民国24年8月19日《申报》载“英商怡和洋行对四川路北京路腾凤里租户,从9月起暂照八折收租”。

抗战爆发到1949年解放,10余年中,上海人口迅速增加,致使房荒日益严重。变相房租盛行,以承租的房屋出租、转让牟利的二房东转租房屋,索取一次性顶费以黄金、大米要价。民国35年一间旧式里弄亭子间顶费需大米18石(每石78公斤);新式里弄亭子间黄金10两。二房东又在转租中超收租金,转嫁水电费,使居住者不胜负担。房产业主却因货币贬值,收租不足以修房,更无投资翻建的积极性。当时报上有“大房东饿煞,二房东饱煞,三房客苦煞”的形容。

解放后,国家推行以租养房政策,随着公管房屋渐次扩大,居住租金演变也经历几个阶段。

解放初市军管会公布房屋月租基数,乘以折实单位(以米、油、布、煤为基价的生活指数)作为房屋使用费。1950年制订《公共房屋租金标准》(简称《公标》),《公标》水平为民国26年7月租金水平的30%,一般里弄住宅每平方米月租3240元(旧版人民币,今0.324元)(本节居住用房每平方米单价,均为使用面积租金标准),在接管敌产的公房中实行。1953年在接管、代管外人房产时为了不增加居民负担,采取按原租计收的政策(以后对社会主义改造房产也采取此办法)。

1954~1975年,房管部门取消了二房东中间剥削,直接与住户建立租赁关系后,除继续采取“维持原租,合理分摊”的政策外,又制订了一些租金标准和权宜措施:

1955年修正了《公标》(英制改公制)以后,新配住户,有的按《公标》七折计租。

1955年颁布《机关宿舍标准》,范围限国家工作人员租住公共房屋者(1959年后不再扩大),平均月租每平方米0.134元,1963年整顿时全区有1395户,占总租赁户数1%。

1959年制订《新村租金标准》,最高层与底层月租每平方米0.26元,2~4层0.28元,以后每年新建,比照加减,最高时达0.37元。

1966年棚户改建后,制订《棚户标准》,楼上月租每平方米0.12元,楼下0.11元。

1967年制订《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只适用于符合解决困难户条件的新配户。

这一阶段租金标准多样,租金水平悬殊,境内厦门路上的均安坊与尊德里,都是旧式里弄,均安坊实行《公标》每平方米0.319元。尊德里是公私合营房产,实行原租每平方米0.183元,相差1.74倍。重庆北路132号按《公标》计每平方米0.519元。某户租赁9平方米暗室,月租4.60元,黄陂南路25弄4号某户租赁面积174平方米,由于是业主亲戚,原租仅4.69元,每平方米仅合0.027元,两者相差近20倍。

1976年后租金逐步统一。1976年5月住房租金全面实行《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简称《暂标》)。基本上参照1967年的《暂行标准》。但规定现租高于《暂标》的降至《暂标》,低于《暂标》的暂不动,待租赁情况变化时调整。这次大幅度降租,境内有68.5%住户降低了租金,共降低月租14.1万元,全年减收169.29万元。

 

1976年区直管公房范围《暂标》调整租金分析表

原月租

总额

(元)

原月租高于标准月租

降低租金户数分析

原租低于

标准月租

不增

不减

 

 

 

%

(元)

%

l元

以下

1.01

2元

2.01

5元

5.01

10元

10元

~以上

占总

户数%

占总

户数%

合计

124850

528530.80

85525

68.5

141075.49

26.7

38711

21189

21701

3337

587

36347

29.1

2978

2.4

公寓

422

6930.34

382

90.5

2432.20

35.1

42

20

128

120

72

34

8.1

6

1.4

大楼

7896

63957.19

6411

81.2

21533

33.7

1467

1223

2630

828

263

1382

17.5

103

1.3

住宅

355

2808.11

273

76.9

908.87

32.4

78

71

67

39

18

80

22.5

2

0.6

新里

6191

35087.29

3332

53.8

6276.43

17.9

1452

770

866

217

27

2733

44.l

126

2.1

旧里

100432

384920.51

70313

70.0

106814.64

27.7

31842

18337

17807

2131

196

28639

28.5

1480

1.5

新公房

9371

34322.11

4700

50.2

2979.76

8.7

3765

738

184

2

11

3410

36.4

1261

13.4

简屋

183

505.25

114

62.3

130.59

25.8

65

30

19

69

37.7

说明:洋泾地区未计在内。

《暂标》实行后,以租养房的矛盾进一步扩大,境内1978年建造的8层威海大楼(居住用),建造费用为245.66万元(平均每平方米造价341元),租金收入每年1.99万元,维修管理费用支出2.89万元,每年亏损0.9万元,还不包括每年应摊折旧费3~4万元。

1991年全市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其中一项是“提租发补贴”,规定1991年6月起居住租金按1976年《暂标》提高一倍;原低于《暂标》的也一律按前已测定的《暂标》加一倍计租,境内直管公房居住租金得到了统一。全年共增收租金939.3万元。

境内系统自管职工住房1992年有64.75万平方米,占全区总居住房屋8.41%,租金水平较公管房屋为低,福利性更强。泾西一村川沙县属单位自管房不分层次每平方米0.2元。1991年住房制度改革后,系统自管居住房全部按直管公房统一标准计租。

非居住用房租金除按原租收取外,一般按《公标》加25%~100%,里弄幼、托用房等以《暂标》折扣计算。为逐步改变长期以来房租不足以养房的状况,1986年10月市政府发布沪府103号文,自1987年4月起提高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按营业、工厂、办公3种用途,根据结构、地段分等级计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营业用房为1~7元,生产用房为1.08~6.93元,办公用房为0.34~2元。根据1987年12月底统计,境内直管公房共调整租金户数9986户,建筑面积253.67万平方米,调整前月租160.78万元,调整后月租866.18万元,除去减免月租195.69万元,可收月租670.49万元,增加3.17倍。调整后,区房管局上交市房管局每年约4000万元,供全市统筹使用。

1979~1992年区直管公房租金收人表

单位:万元

年份

计划数

完成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