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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黄浦区志 >> 第九编房地产 >> 第三章土地管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土地权属

       

一、土地登记

解放前上海市土地登记,于民国18年(1929年)开始。是年,土地局订立单行规则,根据测量结果,新编地籍,换发土地执业证。民国19年国民政府公布《土地法》,至民国25年公布《土地施行法》后同时施行,并停发土地执业证。民国26年春依据《土地法》规定,开办第一次土地所有权登记,换发土地所有权状,后因抗战停止。日伪时期仍袭旧规,换发伪地政局土地执业证。抗战胜利后,市地政局办理土地总登记时,凡战前所发土地执业证,视为已依法登记,可申请换发土地所有权状。伪地政局所发证件,一概无效,重行申请所有权登记。对于外人执有永租契或道契者,其所在国与中国政府订立互惠平等条约,其本国法律允许中华民国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者,对其既得永租契之土地按《上海市外人既得土地权利登记暂行办法》处理,予以换发土地所有权状,至于与我国无条约或无国籍之外人土地权利,一律先行登记以凭处理,以后都未发任何凭证。

解放后,1950年6月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规则》,1951年8月公布《上海市外人房地产申请登记办法》,规定本市公有私有之土地房屋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均应以实际权利人真实姓名申请登记;不遵限申请者,视为无主产业,由政府暂予代管。登记时均发收件收据,对国人业主曾换发过少量土地所有权状。当时,区境土地登记均属市管。

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国有化后,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上海市各区、县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境内从1986年开始试点,到1992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普查和发证工作。计申报登记户数17335户,已发土地使用证16486户,约占95.1%。并建立十八种图、表、卡的地籍档案,主要有:申报登记形成的地籍件袋18854只,薄膜分幅地籍图438幅,土地面积求积资料341册,户丘土地卡265张,街坊土地卡207张,图历卡(使用变动记录)438张。

二、土地国有化

解放前城市土地基本上是私有制。解放后,境内土地开始逐步实现国有。按照1949年市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和《代管房地产暂行办法》,接管国民政府管理的全部公地。对无主土地实行代管,代管期限为3年;代管期内无人办理登记者,期满收归国有,列为公地。1953年12月5日,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是国家建设需征用私地,除对地上建筑给予合理补偿外,土地一般不作补偿(仅对个别以土地为生的业主作些困难补贴)。1956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包括房地产行业和大业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对他们的厂房、仓库、商店、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出租房产等所占的自有土地,也作为资产部分经过核资后,实行公私合营。对国家经租改造的房屋,其业主自有基地同时转为公有。外人占有土地在处理外产过程中,逐一收归国有。直至1982年宪法公布结束了国有化进程。

1984年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沪府(84)第17号文批复,全面清理接管原私有土地。当时,境内私地尚有约1082.953亩,私地业主为3522户。其中浦东地区3454户,私地1064.816亩;浦西地区68户,私地18.137亩,区房管局于同年8月增设地政科开始办理,分批通知原私地业主和承租户,限时到指定地点申报、登记、验收土地所有权状,领取土地使用证,或临时土地使用证。原租用私地的单位和个人,停付私地租金,改为缴纳土地使用费。原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理经租、代为管理的土地,区房管局办理接管手续,同年停止与原业主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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