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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没收私房产权和挤占使用私房的情况严重。境内被没收、挤占私房共848户,使用面积80071平方米。1975年,曾对私房业主的留住部位发还了产权。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强调必须按宪法办事,发还被没收、挤占的私房。1979年区房管部门根据上级部署,对被侵占的私房进行全面调查,组织房源,并首先对华侨、侨眷、归侨(简称“三侨”)的私房落实发还。
自1982年开始,发还私房采取“谁占谁退”的原则,由现房屋使用单位和承租人的所在单位负责清退,加速落实政策(简称“落政”)进度。
1982年5月区建立了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具体实施。落政房源由市有关部门在统建住宅中,拨出一定数量的房屋;各单位在每年的自建住宅中提取15~20%的房源;作价收购的私房和私房业主落政以后退出的原住房也作为落政专用房源。1984年4月完成了全区“三侨”私房的清退工作。
1984年止区“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没收、挤占的“三侨”私房落实政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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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被没收挤占数 |
已落实政策 |
其中折价收购 |
其中发还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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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 |
72 |
72 |
10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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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平方米) |
15178 |
15178 |
1913 |
13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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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
— |
— |
16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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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落实“三侨”私房政策的同时,根据轻重缓急也有步骤地进行其他被没收、挤占的私房落政工作。至1989年基本结束了全区“文化大革命”中被没收、挤占的私房产权的发还工作和住房清退工作。
1990年止区“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没收、挤占的私房落实政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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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被没收挤占数 |
已落实政策 |
其中折价收购 |
其中发还产权 |
尚需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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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 |
848 |
838 |
165 |
67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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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平方米) |
80071 |
79130 |
12230 |
66900 |
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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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
— |
— |
64359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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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数包括“三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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