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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契土地买卖
外人取得永租土地,办理道契后,买卖变更不再换契,只需在道契上批注移转过户(改永租契后,变更需换新契),数万份道契,极大部分有买卖转换记载。一份道契买卖过户,少者三、五次,多者十余次。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英商融和洋行购入土地18.92亩,取得英册道契7号,在道光三十年(1850)、清咸丰二年(1852年)、清同治元年(1862)、同治四年先后7次转让。道光二十八年英人建立第一跑马场(今南京东路至宁波路,河南中路至山西南路一带),占地81亩,实付押租(实际是买价)制钱680.2万文(制钱1500文约合白银1两),至咸丰四年全部出售,该处地价已上涨2~7倍。跑马总会又于次年在今浙江中路、湖北路以西,以9700两白银购置第二跑马场,占地171亩,取得英册道契145号。于咸丰五年、七年、同治二年陆续出售,共得价款白银10万两,获利10倍。
新沙逊公司在民国19~29年(1930~1940年)有28笔道契土地买卖,获利2000万银元以上。民国19年上海房地产年成交总值8400万银元,民国20年增至1.83亿银元。此外,外国房地产商还兼营代客买卖,赚取2.5~5%佣金,中国营业公司在民国14年10月到次年12月间成交88笔,交易额白银500万两,获佣金21万两。
二、挂号道契业务
中国人在租界内购置地产,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取得道契,必须委托外商代理,由外商出具给委托业主权柄单。许多外商地产公司就以此为业。中国业主委托其挂号,需付一次性手续费白银25两,每年付挂号费20两。当业主出售或出押地产时,在同一洋行内过户换领新权柄单,称为“小过户”,付手续费25两。买方要委托另一外商挂号,则需更换道契户名,称“大过户”,付手续费50两。
较早开展道契挂号业务是“高易公馆”(英国高易律师),最多时竟达2000余张。后来有英商通和、爱尔德、新瑞和、泰利洋行,法商达理洋行,美商中国营业公司等地产挂号商40多家,其中爱尔德洋行仅挂号业务每年即可获利4.5万两白银。这是外商利用特权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手法之一。
三、房地产抵押借款
由于房地产的可靠性,以此为抵押的金融活动普遍开展。汇丰银行放给业广地产公司抵押借款,仅民国24年即达900余万银元。民国25年前后,外国地产商押在14家外资银行的房地产价值高达1.2亿元,竟高出这些银行其他货物押款的1.4倍。他们利用押款继续投资房地产,使产业滚雪球般增值。
外商银行一般不直接承押华人产业,而由外国地产商承接,押款年息8厘以上,而外商向外资银行押款年息5~6厘,转手之间大得其利。而且借款条件苛刻,产业仅按市价折半抵押,期限l~2年。大业主程霖生向英商德和洋行押借白银300余万两,后程因标金投机失败,德和刹价取得其大量房地产。比商义品地产公司从清宣统元年(1909年)以100万规元开始做抵押放款,民国14~17年受押600余笔,放款总额高达1184万银元,并以此取得跑马厅公寓(今延安公寓)等8处国人房地产权。华商金融业开展此项业务较迟。福康钱庄房地产抵押放款在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占总抵押放款11.6%,20世纪20年代为20%左右,30年代达50%左右,民国32、33年竟高至97.3%。
四、代理经租业务
境内不少地产公司以代客经租为主。开始经租手续费仅收月租额的5%,后逐渐增长为10%。代收租金,隔月交付业主,对承租户还预收押租2至3个月。经租商将房租与押租集中起来,可以自由运用而不要付息。英商泰利洋行经租房屋7000幢,可利用住户押租总额16万元及租金10万元,进行房地产投机。泰利老板从经租开始,变成占有10多处房地产的富商。
五、建屋出租
外商在租界内垄断土地,建造店铺及里弄房屋出租牟利,民国21年,哈同所造房地产28处,每年净收租金达白银250余万两。
沙逊家族在光绪三年以8万两白银,取得南京路外滩房地产(沙逊大厦基地),民国4~13年收租银105万两,连同前38年房租合计至少超过250万两,除去20%管理费,50年利润25倍。民国13年这块土地估值220万两,这笔增值利润还未包括在内。
民国18年沙逊大厦建成开业,建筑造价240万两白银,而4~10层年租金就达49.8万两。
六、租地造屋
光绪六年前后,租界渐趋繁荣,地价飞涨,外商利用抢先占有大量土地机会,采用“出租土地与他人建屋、到期屋归地主”方式,经营牟利。民国5年,哈同将南京东路一块8亩多土地,以30年期限,年租银5万两,租与永安公司建造大楼(今华联商厦),期满屋归哈同。民国35年期满,永安公司重新花美金150万元向哈同义子购进该块地产及大楼。
新沙逊在民国3年至18年间,将低价购进的15块土地租给国人造屋,从而归进数以千幢计的里弄房屋和公寓大楼,境内有南京东路劝工大楼、德馨里和长鑫里等处房屋。英商德和、业广、公平、祥茂、祥泰、高易等洋行,在20世纪初也分别归进大中华饭店、中央旅社等大楼,以及九江路余兴里等处房屋。
七、发行公司债
外国房地产商利用其房地产作“担保”,或以商业信誉发行20年至40年的有息公司债,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房地产经营,牟取利润,每次债券总金额都在100万元以上。据不完全统计:到民国24年,上海8家外国地产公司发行公司债及储蓄券等数十次,总计1.3亿元。其中大部分为国人购置。
英商业广从光绪十四年开始,先后发行公司债30次,共2000万元之巨,偿还期一般是20年,也有长达40年的,年息5至6厘,到民国26年尚有1700余万元的债券未清偿。
美商中国营业公司董事会讨论发行债券时,曾记录“我们寻求小投资户或小储蓄户……,这些人集合拢他们所有的钱,要比少数大金融家所有的还多”。民国14年该公司发行7厘分红债券白银100万两,民国19年再发行8厘无担保债券300万两,次年又发行8厘债券450万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