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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当
上海典当业,早期均开设在华界。清咸丰三年(1853年)小刀会起义时,有6家典当迁入租界,集中在金门路上,该路曾有“典当街”之称。民国22年(1933年),设在境内的典当有124家,占全市典当总数的24%。最初来沪开办典当的是安徽人,后有广东潮汕人及本地人。
八一三事变后,典当增加很多,抗战胜利后受法币及金圆券崩溃影响,歇业极多。至上海解放时,境内有典当91家,占全市典当总数的17.2%。典当有典、当、押之分。“典”的资本在10万元以上,最大有30万元;“当”的资本一般为8万元,最多的有20万元;“押”的资本最多为4万元,少的仅5000元。“典”可抵押动产和不动产,期限较长,取息稍低;“当”只收押动产,期限较短,取息较高;“押”则以低价、短期、高息收押,押品到期未赎即行出售。境内典当业以“押”为最多,集中于福建中路和北京东路一带。
境内典当业陋规很多,当票字迹使外人无法辨认;所开当品与实物不相一致;利息之外还要收取栈租费和存箱费;当票遗失要收补票费;提看当品要取提看费等等。以当票作再抵押,每10元面额当票可押取1元,5天为1期,每期收息每角3分。解放前,典当业是一种高利盘剥,并多与地万恶势力相勾结,劳动人民深受其苦。
上海解放后,政府对典当业采取“暂不取缔,加强管理,逐步淘汰”方针。1950年9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限制其经营范围,铲除陋规,控制和降低利率,使高利剥削受到限制。经过整顿,境内开业的典当有20家。同年组织典当业联营集团时,有7家未参加,宣告歇业,13家(元丰、创兴、森昌、锦德、春丰、晋元、鸿发、庆大、富珍、洽昌、亿丰、元昌、三馀)参加了联营。1956年,公私合营后,典当业全部停业。
改革开放后,典当业于1990年在闸北区重新产生,成立上海典当行。1992年迁至境内延安东路400号营业,在浦东、闸北开办分行。新开办的典当与旧典当有本质上的不同,其业务以抵押放款为主,以调剂个体商贩对资金的需要,发挥融通资金的作用。
二、小额质押贷款处
1957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在典当业公私合营后,成立小额质押贷款处。人民银行黄浦区办事处相应建立小额质押贷款管理处,下设13个营业所,在原来各典当旧址营业,对外挂公私合营黄浦区小额质押贷款处某某营业所招牌,仍沿用原典当之名。此后新成、嵩山两区并入4家,经过网点调整,共设立10个营业所和1个中心所。1962年,在浦东增设营业所1处,浦西增加2处,境内仍是13个营业所。
小额质押贷款处成立后,废除原典当的陋规,降低利率,延长贷款期限,取消存箱费等等。1959~1962年,黄浦区小额质押贷款业务量年年呈上升趋势,1962年达48.6万笔。1963年后,质押贷款的笔数和金额逐年下降。1966年10月12日起,停止办理质押贷款业务,1967年11月底清理结束。 |